众专家细说“水十条”之一:亮点解析
亮点一:系统治水思维贯穿始终
陈明:该计划凸显了流域管理、水陆统筹、系统治理等“全链条”治水的特点。
“水十条”通篇贯彻系统治水思维,这也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具体落实。陈明表示,“水十条”凸显了流域管理、水陆统筹、系统治理等“全链条”治水的特点:一是体现了流域管理要求,符合水污染治理的规律。计划要求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体现了水的流域特性。二是强化水陆统筹管理。以前重视陆域减排,现在把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与污染防治统筹考虑。在重点强调全面控制污染源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提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地下水超采,控制用水总量,加强工业、城镇和农业节水工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三是建立系统治理的格局。突出措施的系统性、综合性,多措并举,建立从源头到末端全覆盖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的治理。(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
吴舜泽:“水十条”对多个污染源、多类型水体、多方面举措进行了全面部署,体现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系统治理思路。
吴舜泽称,“水十条”最大的特点是在中长期时间框架内对多个污染源、多类型水体、多方面举措进行了全面部署,体现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系统治理思路。这种系统性、多要素的部署,符合水环境自身发展规律,也是我们向水环境宣战的重要内容。
具体如何运用系统思维?如何统筹?吴舜泽解释:“一是在战略决策上自上而下统筹,从问题出发、从目标出发,步调一致、方向一致。二是从山顶到海洋对各类水体的统筹,对饮用水、地下水、以重点流域为核心的地表水、近岸海域、城市水体、湿地等水体都要明确差异化的措施和要求,推进水体系统保护。三是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统筹,尤其强调科技、市场等非工程措施的应用。四是点源与非点源防控统筹,全面防控工业、城镇生活、农业、船舶交通等污染源。五是行动主体的统筹,落实政府、企业、公众责任,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工,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形成水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
亮点二:权责明晰,避免“九龙治水”乱局
常纪文:权责的明确和问责机制的完善,让“水十条”落实更有力度。
长期以来,各政府部门的“九龙治水”也给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为了能够推进治污措施的落实,“水十条”一个突出特点是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每一项举措均明确了牵头、参与和落实部门。
常纪文称,这种在每一项措施后面都括号加注,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做法,之前只在政府内部文件中使用,在国家公开文件中是很罕见的举措,这是一大创新。权责的明确和问责机制的完善,能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乱局,同时也让“水十条”落实更有力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吴舜泽:每条都是可考核、可追责、可量化的,每条都是“干货”,而不是大而化之的宽泛规定。
吴舜泽表示,“水十条”是一个好的设计图,但是要把设计图变为扎扎实实的施工图,关键就是落实责任。“里边的每条、每款、每项,后边都特意点名、落实到具体牵头部门或者参与部门。这在过去的文件中,尤其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就落实了责任主体”,吴舜泽说:“另外,一些条文唯一针对京津冀,另一些条文则明确区分出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区划,非常具体细致,每条都是可考核、可追责、可量化的,每条都是干货,而不是大而化之的宽泛规定。”
王毅: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有利于部门之间形成合力。
王毅认为,目前从国务院层面推动“水十条”,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这的确有利于部门之间形成合力。但协调部门之间所有的问题比较难,因此建议研究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如处级、司级之间的合作机制,真正用制度来推动部门合力治水。(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所长)
亮点三:信息公开社会共治
常纪文:“水十条”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有法可依。
“水十条”要求从政府一元管理走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元共治,提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信息公开、公众监督提出要求,明确了公共参与和投诉举报制度。
常纪文认为,“水十条”是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规划的措施安排,既有规划的目标与措施,又具有法律的强制实施性,体现了它的独立存在价值。“水十条”中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有法可依。
吴舜泽:让老百姓来评判,使治水攻坚战,成为行政改革的重要突破。
水十条”的发布,增强了人们实现“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信心,也为公众参与水环境治理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激发了人们参与环境治理与监督的热情。
吴舜泽指出,落实“水十条”要推进社会共治,一是推动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二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做好顶层设计,健全各级政府间,政府与社会间,政府、企业与公众间的参与机制;三是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为企业环保治理、环保产业发展、社会公众参与提供支持,借助公众力量监督企业环境行为。
吴舜泽表示,“水十条”明确了公共参与和投诉举报制度,要求政府把水源地的水质、自来水厂的水质、居民生活用水水质分阶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作用非常大,因为信息公开了之后就有了一个倒逼的改善机制。比如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实际上它是一个漫长的治理过程,要求各个地方政府做好排查工作,摸清城市黑臭水体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治理的方案。向老百姓公布治理对象、治理进程、治理效果,然后我们有评判、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强力推进城镇黑臭水体治理的具体工作。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城镇黑臭水体治理的好和坏主要由老百姓来评判。后续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制度,让每个企业、每个部门包括地方政府都能够在水市场里面找到自己应该办的事情。
让老百姓来评判,这也使治水攻坚战,成为行政改革的重要突破。吴舜泽说,“从另外的角度讲,公众包括我们自己,也是产生污染的一个因素,公众节约用水本身就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参与“水十条”的实施工作。这是一个权利、责任相平衡的问题”。
石效卷:更好地落实“水十条”,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石效卷称,“水十条”描绘了产业发展的宏图,是美丽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的更好落实,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首先要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各方的责任,并严格目标考核任务。以此为基础,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强化社会监督和信息的公开,发动全民参与到“水十条”的落实过程当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公众责任等都是对责任落实的具体体现。(环保部污染防治司饮用水处处长)
李瑞娟: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公众应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李瑞娟介绍,“水十条”第九条“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中,提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第十条提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政府、企业和公众均纳入到“水十条”的落实中。
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中央政府要起到统领作用,从法律法规制定、技术支持和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地方支持;地方政府应切实做到对本地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明确本地区的水环境主要问题,通过制定规划和严格执法,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放标准要求,积极采取污染控制技术和最佳管理实践,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现象发生;每个人的行为都与水环境质量密不可分,公众应养成节水好习惯,并对企业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亮点四:政府市场两手发力
吴舜泽:政府市场两手发力,对水污染防治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都会起比较大的作用。
水污染治理需要长期、大规模资金投入。 根据测算,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万亿至5万亿元。钱从哪里来?事实上,“水十条”已经给出了答案:一方面,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吴舜泽称,“水十条”在总体要求里面有一个说法,叫政府市场两手发力,市场驱动是过去的一个薄弱项,做得不是太好。这次特别强调,比如健全价格、税收、税费的政策,发展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市场,包括推动模式机制创新。这些制度政策可能是治本之策,对水污染防治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都会起比较大的作用。
常纪文:水污染防治应该首要解决“企业有钱赚,民众能负担”的问题。
相对于万亿级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来说,中央财政支持只是很少一部分。“水十条”明确提出,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然而,在中国这个新兴加转轨的国家中,市场机制的引入,以及政府之手在不断与此互动过程中的不越位、不缺位,向来是一个知易行难的典型课题。
常纪文坦言,由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具有公益性、收益率比较低、回收周期较长等特点,决定了其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回报,而目前来看民营企业进入的兴趣并不大。比如一个污水处理项目,盈利也就8-9%,而民营企业目前的银行融资成本就高达7%以上,没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很多政策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目前水污染治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不但市场和公众参与度低,而且跨行政区的合作和补偿机制明显缺乏。在跨区域水污染治理过程中,不但市场未发挥资源配置作用,而且相关产业结构也没有得到优化升级,公众的监督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
常纪文表示,应该首要解决“企业有钱赚,民众能负担”的问题。他建议,下一步国家要进一步出台鼓励政策,着重解决降低社会资本投入环保领域的资金成本和门槛,例如鼓励银行和资本市场开展环境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各类参与水污染治理企业的融资渠道,资本市场可以加快环境权益资产证券化的步伐,扩大与水污染治理相关的股票或债券发行。
王浩: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融资的模式,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手段。
实施“水十条”资金需求巨大,王浩建议,首先,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其次,是建立多元化融资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比如,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千方百计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第三,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如健全税收政策、理顺价格机制、实施生态补偿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水资源所名誉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