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特征及管理对策
近年来,我国地下水污染事件频发,给社会供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威胁了人体健康,也给我国环境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由于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机制不健全,以致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不及时,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社会影响。为了预防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应尽快建立完善的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
一、我国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类型
突发性污染通常是因设备失灵、生产操作失误、人为破坏,或雷电、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排放或渗漏,对环境造成突发性污染的现象。
根据污染物进入含水层的时间长短和在含水层中的迁移快慢,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污染物迁移的迟滞性等特点,可将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件分为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和迟滞性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两种。
(一)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最多的是地表水污染事件,在应急处置时也往往以地表水为保护目标,通常忽视地下水。例如福建紫金矿业渗漏事故中,对污染做出快速响应的是下游的养殖水域;青岛石化爆炸事故中直接见到的污染是河流海洋等地表水体污染,至于事故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一般是指由于爆炸、车祸(翻车)、溃坝等事故使得大量污染物迅速进入地下水含水层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事件。由于地下水污染具备迟滞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地下含水层之上通常具有包气带作为天然屏障,所以事故发生后污染物直接进入地下含水层而造成事故型地下水突发性污染事件的概率较小。
然而,在一些特殊水文地质条件下,发生该类事故型突发事件仍存在较大可能性。例如在南方管道型岩溶发育地区,一旦发生地面或地下装置(设备)的污染物发生事故,污染物会迅速进入含水层,并快速迁移,影响下游居民工农业用水安全,这种事故型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将大幅增加。
(二)迟滞性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
有些看似突发性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其实并非由当时突发意外事故造成,而是由于早期污染事故处理不当或重视不够,当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在某一特定条件下发生并被发现,而被定性为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这类污染事件的“突发性”一般只是表象,可称为“迟滞性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例如2013年河北沧州“红豆水”事故和吉林松原石油污染事故,2014年4月的甘肃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故和河北无极皮革厂污染事故等,均属于该类地下水污染事件。
迟滞性地下水污染事件是污染物在含水层或地下水中长期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发生的质变,也是对地下水环境长期不够重视、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防治措施不到位、地表污染处理过程中对地下部分的忽视等原因作用下,地下水中污染物积累至某一特定条件或迁移至特定区域时发生的必然现象。
另外,国家地下水质监测资料表明,我国地下水环境总体趋于恶化。对比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广东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地下水Ⅳ~Ⅴ类水从2007年的62.5%上升至2011年的76.8%。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不但常规化学指标超标,甚至出现了致癌、致畸、致突变污染指标超标现象。
尽管该类区域地下水水质恶化不会引起地下水污染突发性事故,但全国区域性地下水水质恶化,削减了地下水环境容量,降低了地下水污染的阈值,提高了“迟滞性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概率。
二、地下水突发性污染事件原因分析
(一)对地下水的重视程度不够
就国家对地下水学科专业的设置而言,目前地下水专业既不属于环境科学,也不属于水利工程,仅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的二级学科地质工程专业下的一个研究方向,在地球科学领域属于小学科,在水利学科中属于边缘学科,在环境科学领域亦没有地位。因此,我国对地下水科学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未能够受到足够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使得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研究发展和人才培养也相对滞后。
就我国涉及到水资源、水环境相关的管理而言,通常偏重于受到外界刺激后具有“立竿见影”效应的地表水污染问题,对具有长期性、隐蔽性、迟滞性的地下水污染不够重视。
正是由于这种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忽视,也导致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对地下水的理解仅限于“挖一口井、取一方水”的层面,对地下水的认知严重不足,全民对地下水的集体忽视,使得公众对肆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也缺乏应有的警惕,甚至熟视无睹,这无疑在客观上加速了地下水污染。
(二)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仅有少数几条条款涉及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难以明确具体法律责任。即使现有的法律条文有涉及地下水的条款,其对污染地下水的管理措施也不够严格,惩罚缺乏力度,对排污者缺乏威慑力,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作用。另外,法律上对很多能够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废排放,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或明确的范围界定,这也导致管理部门监管依据不足,难以“依法办事”。
(三)地下水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对地下水的管理存在职能交叉,涉及地下水管理的有国土、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尽管职能各有偏重,但对于地下水而言,将其按照含水介质、水位水量、水质等实行分开管理的方式,自身就容易引发地下水管理出现较多“灰色”或“夹心”地带,造成管理不完善,甚至混乱。
(四)地下水突发性污染预警机制缺失
近年来地下水污染的突发性事件表明,目前我国尚未健全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对于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应变和处理能力较为薄弱。这类地下水污染事件大多为“迟滞性突发污染事件”,多是地下水污染长期积累和影响的结果,因此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控、提前发现“迟滞性突发污染事件”而言十分重要。另外,目前科学领域针对的地下水污染预警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区域尺度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预警,对于场地型地下水污染事件的预警的研究仍鲜有涉及。
三、做好地下水污染事故预警的建议
(一)健全地下水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涉地下水部分的进一步修订,二是对现有法律体系中缺失部分的补充。
在明确地下水环境管理界限的基础上,修订现行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地下水污染责任界定、地下水偷排处罚进一步落实,并从严管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部分,提高地下水作为一个重要环境要素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内容的丰度。对于与地下水含水介质相关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也应当明确其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款的同时,应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为执法提供更详实的依据。
对地下水环境容量应该从法律上赋予定义,明确界定地下水污染的边界。另外,目前法律体系中尚缺失很多地下水相关的法律标准,如地下排污部分等,应当加快地下水立法的进程。
(二)明确地下水管理职责权限
梳理我国各部委主要职责,不难看出,目前地下水管理的权限分配不尽合理,其中水利部职责为“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重点放在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国土部职责中“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涉及到对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督,但所有的污染问题均由环保部管理的职责,即防止地下水污染又是环保部职责,与国土资源部职责有重叠。
建议环保部在地下水环境管理方面以严密监控污染源为根本原则,重点针对污染源自身进行监控与管理。以地下水源地为核心,逐步形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及外围的梯级管理层次。以环评审查和环评验收为依托,逐步推动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网络的构建,以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为手段,严格“看住”污染源,以环境执法为补充,提高污染违法成本,遏制污染发生。
(三)加大地下水环境监测力度
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就开始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主要针对区域性地下水质恶化的监测,本世纪初进而将水质监测扩展至地下水环境监测,把地下水污染纳入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的范畴。2008年北京耗资8476万元,实施了平原区污染源监测工程,重点对工业园区下游的地下水水质进行了监控,率先迈开了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步伐。然而,该项工作的全国性推广工作相对滞后,多项全国性地下水污染调查与防治工程在实施方案中一再强调地下水环境监测工程,但见效甚小,全国新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工程或地下水污染源监测工程鲜有报道。
应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对石化、重金属、轻纺、制革、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重点进行监测。建议通过建立分级管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网络,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分级监测网络构成建议为:一级监测由国家总体布局,针对工业园区建立,二级监测由省市级人民政府主导,针对工业园区和可能污染的大户,三级监测由企业自主监测,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监测数据,并对监测真实性负责。
(四)加快建立地下水污染预警机制
我国学者在地下水污染预警研究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大多均是对区域性水质恶化的预警。应加快对场地型污染预警的研究,制定预警方案,建立预警机制,特别是对于老企业、废弃场址、重污染行业的大企业应重点关注。
通过对污染源类型的分类、污染强度的分级、污染事件的影响程度结合地下水污染发生的滞后性特点等,对突发性地下水污染事件进行分类分级,预判污染发生的风险与级别,建立针对性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地下水突发污染事故处理效率,降低事故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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