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与应用的建议
我国地下水水质监测起步较晚,监测密度稀疏,重点反映区域地下水的硬度、三氮等常规指标的变化趋势。在地下水污染物日益复杂多样的情况下,仅用若干常规离子作为监测指标的区域趋势性监测,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当前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需求。亟待建立针对场地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来健全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
一、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体系现状
(一)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法规不健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环保法共31处涉及监测内容,其中“第十七条”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明确要求。污染源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源头防控”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是环境保护的排头兵。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是地下水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地下水污染防控的基础,也是健全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的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中,尚无任何法规提及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两个较新的技术规范对地下水污染源提出了监测要求,但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就行业规范而言,仅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两个技术标准对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的一些指标作出了规定,但对于监测井布置、监测深度、监测井结构等指标仍未提及,其他行业的技术标准则尚未考虑地下水污染源监管。
(二)地下水污染源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现有污染场地已达30万个,对地下水供水水源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这30万个污染场地的地下水污染范围、污染深度、污染性质、污染程度尚未能完全摸清。此情形下,暂且不谈有多少个正在运行的工矿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仅就我国每年新增建设项目近30万个而言,将来地下水潜在污染也存在重大风险。
因此,当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摸清家底、看住新源、控制老源”,并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下水污染的修复工作。
建立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是有效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但当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仅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有地下水污染源的监管,且管理水平有限,对管理效果也缺乏监督和评价机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虽然能够初步查明地下水主要污染源,但限于经费有限、管理职能交叉、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原因,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尚未建立。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保障能力不足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重点工作》(以下简称“十二五”重点工作)中均提出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其所指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应当为针对污染源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系统,而非传统的区域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体系。
《规划》中提出的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试点工作,需通过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的运行来获取地下水环境信息,分析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特性,以便统筹考虑修复难度和修复成本,制定分期分段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从而逐步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而事实上,在目前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保障,开展修复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四)“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覆盖面不够
由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建设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旨在建立全国重点城市和水源地的地下水监测体系,该工程仍侧重于区域地下水趋势性监测。
然而地下水的污染通常最先发生在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再逐步向下游扩散,污染地下水环境。地下水污染源监测能够有效地弥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对于污染源监控的不足。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以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区域性水质监测仅能反映区域地下水质变化趋势,难以为场地尺度的地下水水源地提供及时的监测信息,2014年初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供水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建议
(一)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细化了《环境保护法》(89版)中的“监测”要求,在地表水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源监控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地下水污染源的特殊性,该管理办法不完全适用于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管理条例来实现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监控管理。
因此,应加快编制《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办法》,以符合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特点的管理模式,切实落实新环保法的环境监测要求。
(二)提高准入门槛,促进行业规范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和《危险废弃物填埋场污染控制规范》等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的有关指标,在规范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其他行业对于地下水污染源监控没有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如石油类、重金属类等的一些重污染行业,对地下水污染源监控尚处于空白状态。
国家应加强行业规范建设,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门槛,重点完善石油化工、纺织化纤、造纸造浆、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行业的环保要求,把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纳入行业规范标准之中,从行业标准上规范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
同时,行业标准应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污染物在地下水中迁移转化特性的基础上,对监测布点、监测层位、建井结构、监测深度、监测因子、监测频率等要素,结合污染物特性和行业特点提出具体可行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要求。
(三)优化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
按行业进行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管理。不同行业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有其自身特点,应通过对不同行业特征污染物所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分析,制定行业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管理方案。可按照重点污染行业和一般污染行业进行地下水污染源的分类管理,以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按项目阶段分时段进行管理。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地下水污染源监控具有不同的特点,应当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分期管理。建议国家以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为基础,逐步推动我国建设项目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以《规划》实施为契机,对于已运行的厂矿企业进行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现状梳理,补充完善监测体系。结合“十二五”重点工作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在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修复示范区,加快建立监测系统,为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也为评价修复治理效果提供监测准备。
按污染特性制定针对管理策略。不同类型污染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有较大差异,即使同一类污染物在不同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下污染特点也有所差别,应针对不同污染物在不同水文地质条件下的污染特点,制定相应的合理可行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策略。
(四)加强地方监管,促进实施细化
参照废水、废气污染源管理的经验,按照污染源的等级进行监管。国家级重点污染源由国家统一制定地下水污染源管理办法;在一些具体的管理细节上,需要地方管理部门依据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侧重于区域地下水环境和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专门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监管十分薄弱,地方的管理更是如此。现有资料表明,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省市制定有关地下水污染源的管理办法或条例。
因此,在国家出台《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地方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特征和污染源特点细化管理措施。
三、地下水污染源监控应用建议
(一)构建统一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国家应针对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建立重点地下水污染源信息管理平台,结合大气、地表水、噪声等重点污染源数据平台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级污染源数据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针对地方地下水污染源管理的要求,根据各自的特点建设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地方重点监控企业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信息管理服务体系,并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有机整合,采用统一的接口和数据格式,便于国家、地方分级管理和信息互补。
(二)强化基础地下水污染源监控数据库建设
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要求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填埋场等重要污染源的行政主体出资构建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地下水污染源监测信息,编写季度、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委托专门的环境服务机构进行监测信息管理。
地下水污染源监控基础数据库应充分反映企业污水产生量、排污口位置、特征污染物、潜在地下水污染装置及物质储量、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监控井基本信息、监测资料以及阶段分析报告等。
(三)做好重点污染源信息公开和信息服务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章提出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相关内容,重点指出要公开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信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 第35号)对于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构建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地下水污染源监控数据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监控信息,落实环保法要求。
推动信息有偿服务机制建立,将有助于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的建设。通过有偿服务机制,监测服务机构和监控企业可以收回部分成本,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同时,监测信息可以有偿为就近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咨询、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节省大量社会成本。
(四)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信息应接受社会监督。
地下水环境网:386441944(交流群)
欢迎您的加入!
请回复“调查”参与“地下水”行业的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