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50类行业入列!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项目类别/环评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一、畜牧业 |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三、食品制造业 |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五、烟草制品业 | ||||
六、纺织业 | ||||
纺织品制造 | 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 | 产生缫丝 废水、精炼废水的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除外) |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十、家具制造业 |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十四、石油加工、炼焦业 |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 品制造及翻新 | 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 | 其他 | / | |
塑料制品制造 |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 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 以上的 | 其他 | / |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 电机、废五金、废塑料(除分拣清洗工 艺的)、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 再生利用 | 其他 | / |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 | 燃气发电 | / | |
综合利用发电 |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 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 |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 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 (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 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生物质发电 |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 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 |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 含)以上 | 其他(电热锅炉除外) | / |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 | 其他 | / | |
工业废水处理 |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 | 其他 | / | |
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 / | 全部 | / |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 | / | 脱硫、脱硝 | 除尘 |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利用及处置 | 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 尸窖(井)除外) | 其他 | / |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 | 其他 | / |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 | 全部 | / |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 / | 全部 | / |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 废弃物)集中处置 | 全部 | / | / |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其他 | |
三十六、房地产 |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
三十九、卫生 |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
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 | ||||
四十六、水利 |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五十、核与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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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循环经济 公众号
编辑: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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