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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地下水导则解读系列一一监测因子篇

2016-01-17 匡吉峻 地下水环境网


"十三五"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能否成功遏制污染加剧、改善环境质量就看这五年能否实现经济硬着陆,转型过程中经济上的阵痛或许比环境问题更加让人不堪忍受。但三个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文件足以彰显国家以人为本、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的决心,也突出了环境指标在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源头防控作为治污之本,环评制度也是环境保护的排头兵,将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继续为环境质量改善保驾护航。

做为一个由传统水文地质专业半路出家的环评人,对环评中各项监测指标一定要对标评价的原因理解不是很深刻,难道监测的指标不对标就没有用了么?那么特征因子无标可对是否就可以不关注了呢?这个逻辑如果成立,那抗生素事件就完全可以让公众闭嘴,古雷PX也是可以息事宁人,因为它们都无法对标。

新导则中监测因子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地下水化学类别指标,无需对标评价,该类指标具备判定地下水化学类型和检验监测数据可靠性两大功能,该8大离子是传统水文地质简分析指标,用某专家的话来说是"验血型"的,这里面K+Na的写法也没有错,是延用了地下水行业的惯例,现在检测技术手段先进了,分开K和Na表示更好。一类是需对标评价的指标,又包括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两类,列出的基本因子也不是每一项都应监测,可根据地下水化学类型先取几项来监测,对生化指标可不监测,选择的原则是尽可能选取能够反映当地背景特征的指标作为代表并对标评价,结出评价结论。特征因子也非全部监测,而是由识别结果筛选确定,原则是监测环境影响大(标准指数)的因子。评价因子、预测因子选择都应与监测因子保持关联。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或组织,一切以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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