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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地下水《导则》中水化学类型指标监测频次及数量的解读——江湖理解篇
刚刚发布实施不久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对于地下水现状监测因子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变化明显的是增加了水化学类型指标的监测要求(七大离子),其中“七大离子”中在《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有标准的只有SO42-、Cl-,其余离子无标准对标。为什么要监测?请参考2016.1.20地下水环境网的解读观点(新地下水《导则》中对地下水水质监测的一点理解)。本次主要针对“七大离子”的监测频次和监测点数量进行解读。
《导则》中8.3.3.6(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次要求)中对于监测频次做了细化要求,尤其对于基本水质因子和特征水质因子的监测频次进行了细致的要求。如果有评价区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补充开展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对于地下水环境特征因子并未提出特殊的要求,也没有任何文字显示可以区别对待“七大离子”的监测频次。因此,“七大离子”的监测频次应至少和其它监测因子保持一致。
同理,在监测点数量的问题上,《导则》8.3.3.3(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中对于所有监测因子均做了统一的要求,并未对地下水水化学特征离子、基本水质因子、特征因子的监测点数量做区别对待的说明。因此,地下水水化学特征离子、基本水质因子、特征因子的监测点数量需按照《导则》中的统一要求开展监测。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