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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新地下水环评《导则》中特殊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判定要求
2016年1月7日发布并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对于特殊项目的评价等级判定有了新的要求,笔者就特殊判定要求做出简要分析探讨。
《导则》2016中对于特殊建设项目等级判定的说明共三条,分别为6.2.2.2条、6.2.2.3条、6.2.2.4条。相比2011版《导则》中的特殊判定要求,2016版《导则》新增了6.2.2.3条、6.2.2.4条的内容。其中6.2.2.2条内容未变动,沿用2011版《导则》的要求,原因是原《导则》6.2.2.2条内容中所涉及的利用废弃盐岩矿井洞穴或人工专制盐岩洞穴、废弃矿井巷道加水幕系统、人工硬岩洞库加水幕系统、地质条件较好的含水层储油、枯竭的油气层储油等形式的地下水储油库,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在新《导则》的要求中,上述项目同样属于重点控制污染物类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必须为一级。同时,对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项目新《导则》并未给出特殊要求,因此应按照一般项目的要求进行查表定级。
《导则》2016中新增6.2.2.3条、6.2.2.4条的内容,上述特殊要求的提出其实在2016版《导则》面世之前的多次研讨会上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共识。主要涉及项目类型为多场地类项目及线性工程。其中,新思想是实事求是的对待每一块(段)场地的实际情况,分别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每个区域(区段)特点和环境背景特点开展等级判定工作,并按照相应的级别判定结果开展工作。这一块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不再强调建设项目的总体判定级别,也没有强调整体项目的评价等级应该按照其中各区块(区段)的最高级别确定(与以往的判定原则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