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系列解读之 ——正常(非正常)状况?正常(非正常)工况?
对于地下水污染情景设置过程中的“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事故状况”经常成为困难环评工作者的一个问题,并且多数评审专家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一部分人认为在正常工况下,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无废水排至地下水中,无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也有人认为在正常工况下,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又有人认为,“跑、冒、滴、漏”属于非正常工况;又有人认为对于地下水环境不存在所谓的非正常工况,就算存在,也极不好界定;更有人认为,地下水环境的污染仅为事故状况下的环境污染,地下水评价主要针对于事故状况。
大家都注意到,此次导则修订过程中,在情景设置过程中,明确提出了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而不再提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和事故状况。新导则中没有将风险事故地下水评价纳入到评价范围,这与现有环评体系保持一致,地下水环境风险事故评价由《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做出规定。新导则明确给出了对地下水环境污染而言的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对地下水预测情景设置过程中的不清晰。
那么,我们首先来看看什么叫“非正常工况”?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非正常工况分析”指“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开车、停车、检修等非正常排放时的污染物进行分析,找出非正常排放的来源,给出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成分、数量与强度,产生环节、原因、发生频率及控制措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非正常排放指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点火开炉、设备检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情况下的排放。”
根据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技术方法》“非正常排污包括两部分:(1)正常开、停车或部分设备检修时排放的污染物;(2)其他非正常工况排污是指工艺设备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设计规定指标运行时的排污,因为这种排污不代表长期运行的排污水平,所以列入非正常排污评价中。此类异常排污分析都应重点说明异常情况产生的原因、发生频率和处置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指出“非正常工况分析。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开车、停车、检修、一般性事故和泄漏等情况时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进行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基础知识培训教材》2010.1第77页说“建设项目非正常工况是指生产运行阶段的开、停车、检修、操作不正常或设备故障等,不包括事故排放。”
由以上可以看出,现有导则没有明确给出什么叫做“正常工况”,但给出了“非正常工况”的一般情景。对于非正常工况,大致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正常开车、停车或部分设备检修,工艺设备或环保设施运行达不到设计指标的要求时的排污工况,即为非正常工况。
根据非正常工况描述,主要针对生产运行状况、检修、工艺设备和环保设备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的运行状况。对于一般项目而言,没有向地下水环境直接排放污水,并且对地下水污染一般与运行工况关系不密切,主要与生产设备和地下水保护措施的状况(工艺设备或管道的“跑、冒、滴、漏”,防渗系统的完好程度等),其状况可以分为达到设计要求和达不到设计要求两种状况。当正常状况下,其达到设计要求,也就是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不代表不发生“跑、冒、滴、漏”和“渗漏”现象,而是其损失量符合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当工艺设备或管道、防渗系统发生老化、腐蚀等,其“跑、冒、滴、漏”量和“泄漏量”超过了验收合格标准,当量超过一定程度时,需要对其进行检修,这样的状况就被引申进入地下水污染的非正常状况。因此,可以看出,导则在修订过程中,为了保证与现有环评体系(大气、地表水)一致,借鉴了大气和地表水正常和非正常工况的表述,并体现了地下水污染的特殊性,特地引入“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以下为新导则中“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的定义,供大家体会。
正常状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均达到设计要求条件下的运行状况。如防渗系统的防渗能力达到了设计要求,防渗系统完好,验收合格。
非正常状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因系统老化、腐蚀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保护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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