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系列解读之 ——敏感程度分级
引言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作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条件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设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重要性。因此,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识别是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地下水环境的特殊性,其敏感程度识别带有一定的难度。
导则原文
新地下水导则中6.2.1.2将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三级,分级原则见表 1。
解读
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出,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依据从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来看,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他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和分散式居民饮用水源地,不同保护目标的不同区位(准保护区、补给径流区等)其保护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所处的位置与保护目标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其敏感程度。
对于在敏感、较敏感分级过程中,未能完全明确的划定敏感区和较敏感区的,作者建议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中孔隙水潜水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的计算方法划定其敏感区和较敏感区。
计算公式
L=α·K·I·T/ne
式中:L——下游迁移距离,m;
α——变化系数,α≥1,一般取2;
K——渗透系数,m/d,常见渗透系数见表 2;
I——水力坡度,量纲为1;
T——质点迁移天数,T取值参见表 4;
ne——有效孔隙度,量纲为1,有效孔隙度可以参照给水度,见表 3。
参数参照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以上敏感区、较敏感区的划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考虑了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流动性、项目与重要敏感保护目标之间的运移时间和距离。由此可见,修订后的地下水导则在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上也考虑了水文地质条件,将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敏感程度分级纳入到了等级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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