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报名费可税前扣除、认证后被作废、开票地址栏填写、礼品办公用品发票等18个实务问题总结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专票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对方作废了处理方式:
在发票进行确认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以在申报抵扣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3.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发票,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比如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等发票。
4.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有的也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特别是给个人开普通发票,不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号码(除非房地产企业给个人销售不动产,个别地方因办理房产证有要求)
如果是企业内设部门(比如工会)的,应使用企业名称、税号开具发票,可在备注栏进行备注。
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提醒: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另:上述规定也就说销货清单需要从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开具纸张没有限制性要求,比如可以用A4纸张开具。
7.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予购买方。
8.红字专票不需要认证.
9.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开具红字发票时,因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需要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所以不得退还销售方。
10.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问题:《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1)如果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系统开票,就不能出现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
(2)如果不是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系统开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实务还存在,发票写“办公用品”现象,但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11.开具“礼品”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12.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情况,不需要分期抵扣。
14.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并未区分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即契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不论进项税额是否构成不动产成本,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均不构成契税计税依据。
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
(1)缴纳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2)房产原值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需要区分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抵扣了,“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含增值税,房屋的计税余值就不含增值税;没抵扣,“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含增值税,房屋的计税余值就含增值税;
14.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贴现利息支出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到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无需要到地税局办理
16.科技型中小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都可以按照175%在税前摊销。
17.一般纳税人,租入汽车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18.支付的以下报名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按相关标准税前扣除,发票抬头可以是个人: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比如会计继续教育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比如中级会计等)等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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