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容易犯错的发票12条
1.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补充:即使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得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税函〔2006〕479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5.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电信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7.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8.发票内容如果属于服务,发票上的没有单位数量栏的可以不体现。
9.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10.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信用好、发票开具规范的纳税人被抽验的概率相对较低,反之概率相对较高。(开多了红票的“后果”)
11.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2)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3)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12.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总局12366官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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