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辟谣:所谓的“税务局重要通知”
关于《税务局重要通知》相关事项的声明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在很多纳税人之间相互传递着一张内容为《税务局重要通知一》的图片。
主要内容如下:
“税务局重要通知一
按国税局最新税收政策解读,所有涉税老项目将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将不再开具3%点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票,逾期未开得老项目工程将按照11%征收增值税,建议各项目2017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定要当回事引起重视。
税务局重要通知二:从2018年开始,将开展成本发票追查行动,请缺成本发票的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2017年所缺成本发票补齐,如未补齐将按所缺成本发票金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一旦开始追查,将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请您一定补齐成本发票!”
经核实,该图片为虚假消息,请广大纳税人不要听信。现就国税部门实行的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涉税老项目依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四条),征收率为3%(第十六条)。
【小陈税务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
二、成本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会算清缴前补齐
税务部门并未部署成本发票追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可在下一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补齐。
流传的虚假图片,不仅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布局完全不同,且行文多用口语,格式也与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完全不同。请广大纳税人不要信谣、传谣,一切以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和主流媒体相关报道为主,如遇涉税问题可以询问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或者拨打12366免费纳税咨询电话。我局将持续关注该虚假信息的动向,并按法律流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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