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某军早上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以刘某军所乘坐的公交并不停靠学校及附近站点,且无证据显示其在车上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刘某军的家属则认为,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工伤。昨日,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
事情回溯到一年前的2017年3月8日。当天一早,51岁的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某军坐上了534路公交车。7时20分左右,刘某军在534路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公交车司机,司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其间对刘某军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7时35分左右,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刘某军已经死亡。
当时的公交车司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该车是从天平架总站开往萝岗方向,当车到达广汕路和大观路交界处,将近到达华山村站时,车内后面有乘客叫有人晕倒了。该司机称,当时车上约有5名乘客,晕倒的乘客没有与车上其他人发生纠纷。
后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和广州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共同确认,刘某军的死因为猝死。
他坐公交车去干什么?
刘某军当日乘坐534路究竟去哪里,成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因素。
事发后,刘某军的妻子在委托他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提交认定工伤的书面申请材料中称:2017年3月8日6时40分左右,刘某军出门去中山大学岭南医院,坐534路公交车时晕倒、猝死。
然而,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称,刘某军所乘坐的534路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乘坐534路公交车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也即,刘某军并不是坐公交车去上班的。
不过,刘某军妻子的代理人昨日在法庭上说:“刘某军事发当日早上6点40分离开家后,乘坐534路公交车去中山大学岭南医院方向 (开创大道站),该车次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附近站点,这一事实证明刘某军因身体不适于事发当日拟前往医院治疗。”
刘某军当日乘坐534路究竟是想去哪里,随着他的离去,已成了一个谜。
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7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为刘某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收到决定后,刘某军的妻子将该局告上法院。其在诉状中称:“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军在学校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教学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至晚上8点半左右。
据刘某军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反映:刘某军在2017年3月7日20时左右离开办公室前,曾经把手拿的饺子全部掉在地上。
2017年3月7日晚,刘某军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其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后,刘老师说已经缓解多了,继续批改学生论文。刘某军的妻子证言,她晚上去厕所时,看到刘老师还在修改论文,当时是凌晨2时左右。
其妻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刘某军在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据此起诉要求撤销先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认定。
家属方提交事发公交车录像显示及相关调查等证据,证明刘老师在乘坐公交车的路上有利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在处理事故的民警交接刘老师遗物时,在其手机中有一条未发出的微信,内容为“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再处理。”
“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代理律师认为,刘老师离开学校后及事发前,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带在路上随时处理,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情形。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昨日因未依时应诉,法庭缺席审理了该案。
不过,该局在先前的书面答辩状中称,该局不认可为工伤的原因有:刘某军的妻子所述刘某军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另外,534路公交车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同时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刘某军乘坐534路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某军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不认定为工伤。
法庭昨日没有当庭判决。
本文来源:金羊网,广州日报
本文转自:募格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