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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律评丨从景甜被罚事件,谈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

徐孟辉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事件背景      


 2022年5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消息: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景甜代言的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存在夸大功效、虚假宣传的行为。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最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景甜作出没收广告代言违法所得257.9万元,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责任分析    


 粉丝经济时代,明星代言已经成为市场主流的营销方式,广告金主们更是不惜重金为其产品、服务聘请当红流量明星做代言,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之下,明星们纷纷趋之若鹜,尤其是新《广告法》出台之前,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广告代言市场良莠不齐,一片乌烟瘴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轻则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造成财产损失,重则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因此对明星的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必须要零容忍。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分为以下三方面:


   一,行政责任  


《广告法》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概括起来包括三种情况:
 1.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做代言;
 2.不得为未使用或接受过的商品或服务做代言;
 3.不得为广告虚假的商品、服务做代言(主观过错情况下)。
  明星代言行为违反以上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的,除了没收代言费外,还要处以代言费一至二倍的罚款。此次景甜代言被罚事件基本可以推定属于第三种情况。
  相较于没收、罚款,对明星代言人来说, “三年禁言期”才是更为严格的处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一些当红流量明星,动辄成百上千万的代言费,三年禁言期,将会极大削弱其商业价值,更能让其深刻认识到,虚假代言的沉重代价。


   二,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前半句,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后半句,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毋庸多言,只要造成损害后果,就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过错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明星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即证明明星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属于虚假广告仍进行代言活动,此种举证,谈何容易。


  三,刑事责任  


关于涉及虚假广告的相关罪名,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该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不难发现,广告代言人并不在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之列,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
 但是,对某些特定违法犯罪活动,明星代言人可能会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前提是,明星代言人对他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代言行为,需带有主观故意。


      写在最后     


 你可以拿着公众的信任赚钱,公众也可以把你拉回人间,不要辜负公众的信任,更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和谐社会,理性代言。

作者:徐孟辉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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