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审理!样品家具当新品出售还拒退赔,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诉讼
结婚是喜事
婚房是大事
“当初为给儿子布置婚房,我去联结福国际家具广场里的‘胜阔家居’订了四件套家具,没想到商家送来的是有问题的样品。”
历经近10个月维权之路,陈女士在温州市消保委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下,5月11日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
消费者:怀疑旧品当新品卖 商家对此拒不调解
陈女士回忆,去年8月27日,她到市区联结福国际家具广场挑家具,在“胜阔家居”家具店,她花了42800元买了一张床、两个床头柜和一个衣柜。
送货单上显示衣柜“在展厅”
下单的时候,她再三强调,这些家具是要放儿子婚房里使用的,婚期就在一个多月后。去年10月8日,商家把家具送货上门。“我们检查了一下,发现除了床头柜之外,其他家具都没有产品合格证。还没搬下车的衣柜,不仅没有完整的外包装,还用破旧毛毯裹包着,表面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和刮痕,上面一些油漆色调不同,看得出来,有些地方重新喷过漆。”陈女士拿到运输司机的送货单,发现“衣柜”旁标注着“在展厅”,她怀疑,商家把旧品当新品卖给她。
陈女士打电话给销售人员,可对方起初不承认送来的是样品。
陈女士多次向市消保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两单位也多次电话联系并书面通知商家,商家都是拒不参加调解。商家老板娘说:“不可能退货”。陈女士后来又花费4万多元,到其他家具店重新购买了一套家具。
商家:存在失误没有欺诈 不可能“退一赔三”
去年10月16日,市消保委调解人员带着陈女士,一起来到“胜阔家居”,试图进行调解,当时留了一段视频资料。
商家负责人曾解释,他们的确存在失误,当时陈女士催得紧,才把样品衣柜当做新品发送给陈女士应急,但他们不承认自己有欺诈行为,这是因为陈女士催得比较急,所以,陈女士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要求,他们不能接受。
按商家的说法,他们这家门店开张不久,店内的样品也都是新的,家具多为实木,没什么缺陷和瑕疵。商家负责人表示,自己并非刻意向陈女士隐瞒发出样品的情况,事后也表示愿意马上补发新品,并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和给予一些优惠补偿。
陈女士对商家的说法和善后措施表示不满意,她说,商家事先从没说过送来的是样品,被她发现后,还不肯承认,这是成心想把旧货卖给她。
部门:商家行为构成欺诈 依法作出罚款一万元
对陈女士的维权行为,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调查和调解的情况下中止了调解,指导消费者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对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月,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胜阔家居店”的经营者温州市奈曲家居有限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展厅样品作为新品出售给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
经调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消费者在2017年8月27日与当事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当事人购买四件家具(阿波罗床1张、阿波罗床头柜2个、但丁衣柜1个)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42800元。双方约定必须厂家订货并要求2017年10月10日左右交货。2017年10月8日,当事人在明知衣柜没到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2017年4月份购入摆放在展示厅的衣柜当作新定制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展示厅产品当新定制产品销售给顾客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诉讼 对欺诈行为提出退赔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精神,市消保委在分析研判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典型性及其所带来恶劣的社会后果后,决定支持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并联系消保委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共同商定委任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何旸律师担任诉讼案的原告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法院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于5月11日上午开庭审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市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许家健作为证人出庭,在庭上陈诉了投诉处理的整个过程。
市消保委认为,本案中消费者陈女士为其儿子新婚购买家具,按照中国人的习惯通常会选择全新商品,陈女士在不同场合也反复强调其订购的是新品而非样品,对此经营者温州市奈曲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未否认,同时经营者在接受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时出具了伪造的厂家订货单,试图证明其向家具生产商有过订货新品行为,表明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订购新品的要求是明确知晓的。其次,经营者从未向厂家订购过衣柜,却将衣柜列入伪造的订货清单,可见经营者从一开始就存在将展示厅的样品衣柜交付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第三,依据行业惯例家具样品因长期摆放、试用其表面容易出现瑕疵,价格通常较新品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折扣,经营者将样品作为新品出售,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欺诈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承担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从立法、行政、司法全方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消保委调解、部门投诉、仲裁、法院起诉等五大途径解决,推诿和无理拒绝并不能逃避法律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惩罚。
温州消费者投诉
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
还有很多种网络投诉渠道
浙江政务服务网
+
在线解决消费纠纷
你可以通过“12315”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手机APP或www.12315.cn网站快速登录~多样化的登录方式,总有一种适合你。
来源 | 温州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