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连失去美国订单,竟跟匆匆离职业务员有关……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成功查获
5月31日,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报案,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成功查获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的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7年10月份,龙湾区一家生产阀门管件的 G公司与美国 M客户完成了一笔13万美金的订单。2018年春节后,公司扩大厂房,增添设备,期待与美国 客户更好的合作。
2018年2月26日,公司还没正式上班,业务员S某就突然提出辞职,辞职期间也没有进行工作任何交接,把笔记本电脑交给公司便匆匆离开。笔记本电脑几个关键的客户资料,包括发过的订单、报价记录,生产单,发票,报关单等资料都被删除了,邮箱里一些重要的邮件也都删除了。这些信息都是公司几年来花费了近20多万经费在国内外展销会、中国制造网、阿里巴巴网等推广的成果,而取消订单的美国客户正是公司原业务员S某负责联系的。
业务员S离职后一个月,一直有合作意向的美国客户突然不再下单,另一位已发送空运单的美国客户也要求公司减低海运单报价,最终因客户压价太低无法达成交易,给满怀信心大干一场的G公司一个措手不及,一度让公司销售业务陷入困境。
2018年5月24日,G公司法人X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向龙湾市场监管局永兴所报案。执法人员仔细询问案情后,调取了业务员S某相关信息,发现S某在辞职离开公司的第二天就注册了一家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中刚从G公司离职不久的Z某也成了该公司的一名股东。
2018年5月31日,经请示后,龙湾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S某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了大量G公司的客户资料、电子邮箱、发货地址、电话号码、装箱单、报关单、保函单、订舱单、相关产品报价单等商业信息,并在S某的电子邮箱中查获S某与美国mark、Casey等客户联系交易的邮件信息。执法人员在现场采用电子数据取证手段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以防止当事人删除邮件信息,隐匿证据。
在事实面前,S某如实交待了自己侵犯G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据S某交待,在公司5年的工作经历,让他逐步精通销售业务知识。加之自身不错的外语水平、与外商沟通的能力,不甘平庸的他决定自己办贸易公司创业。利用工作便利偷偷拷贝了G公司的客户资料、电子邮箱、相关产品报价单等商业信息,并说服了原G公司负责车间管理生产的承包人Z某一起合股开公司。
今年2月28日,S某从G公司离职2天后就和张某等三人合股成立自己的公司,他负责订单,张某负责联系厂家产品的定做,并通过电子邮件主动联系了美国INTEC公司M先生、H﹠H公司c先生等原G公司的一些重要客户和潜在客户,告知自己已经与合伙人建立了一个新公司,专业生产卫生级管件与阀门为美国市场使用等与之合作的信息,美国 M客户和c客户都回复表示有机会可以合作。随后,S某参考G公司的报价单,以低于G公司的报价优势,以其公司名义分别与美国INTEC、H﹠H公司成功签订贸易订单2份,订单交易总额达150万左右。
“原以为自己手头上有了G公司的客户信息,再加上对报价情况的掌握,生产管理上不用任何成本,凭自己和外商良好的沟通能力,只要拿到订单就可以,想不到后果那么严重。”当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后,S某为自己的无知付出的惨痛代价后悔不已。
案情链接
?什么是商业秘密?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龙湾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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