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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身份登记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外,均需办理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商快捷登记宝典!!
01申报方式
1.下载“浙里办”APP,通过手机客户端申报!(强烈推荐)
2.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工商登记)网上申报。
3.纸质线下申报。
02
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卖家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产权证明、住所登记表、有利害关系业主证明,非自有产权的还需提供无偿使用合同或租赁协议;
4.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证明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部分平台已给出明确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样例”(附文后):
1
拼多多
(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拼多多平台:”+店铺网址)
2
微店
(经营场所统一标注:“微店平台:”+店铺网址)
3
淘宝
(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淘宝平台:”+店铺网址)
4
58同城
(经营场所统一标注:“58平台:”+店铺地址)
5
xxx平台
×××平台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样式)
兹证明×××(身份证号:×××)在×××平台上经营个人店铺属实,店铺信息如下:
店铺网址:______
特此证明。
×××电子商务平台
年 月 日
03
申报注意事项
1、“经营范围”后面会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2、登记场所或登记成卖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以个体户性质登记在网络经营场所(示例:某某平台:https://www.a1b2c3.com/id22a4b71; 其中“https:// ”可不写)。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3、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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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文成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