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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注销降级规定确有,但并非新规,2013年1月1日就已经实行了。2012年9月,公安部就颁布了公安部令第123号,其中第68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车管所应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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