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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小伙子偷3416.52GB流量,结果最后悲剧了

2017-08-14 小编 博罗掌上法治村居

世间之大,无奇不有。

小偷我们见得多了,

偷东西的也见得多了,

可是曾几何时,

见过有人去偷流量的?

还真有人就这么干了。

2014年4、5月份,林某在网上找到曾是某通信公司代理商的朱某,通过朱某提供的某通信公司一代理商的工号进入该公司网络后台,利用抓包软件新建员工号并获取修改套餐权限。

随后,林某通过该工号,非法将其在网上购买的4张手机卡授予每月300G免费流量套餐。林某将2张手机卡自己使用,另2张分别送给哥哥和自己女友使用。截至2016年8月,4张手机卡总计使用流量3416.52GB,折合资费计人民币17.9万余元

2017年8月1日,徐州市泉山法院宣判,林某因犯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看完这个案例,

吓得小编偷偷的把手机里暗藏多年的

“WiFi万能钥匙”软件卸载了。

对于这起案例的判决,网友众说纷纭,

有网友表示这个判决太重,

也有网友说判决公正合理,

那么律师是怎么说的呢?

小编这就告诉你:

律师是这么说的

        盗窃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有形财物,可是现实中许多的无形物,如上网账号、电信号码等均具有财产性质。这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物,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

        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既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则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即哪个罪重定哪个罪,被告人林某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法定刑相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要重一些,故对被告人林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科刑。

林某说:

“当时才毕业刚踏入社会,

法律意识淡薄,起了贪念,

现在非常后悔。”

现在高手都是在民间啊,

只不过他们总是把自己的聪明用在了错误的地方。

总以为自己的技术了得,

存在侥幸心理,不会东窗事发。 

而事实证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受刑伏法也是迟早的事情。

新闻信息来源: 新闻中心

原标题:“偷流量”竟然也算犯罪!这个小伙就被判盗窃罪

部分图片及文字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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