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有信用卡的请进,我们聊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信用卡,
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不仅省去了携带现金的麻烦,
还实现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
解决了部分人的燃眉之急。
但是
最近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被
判
刑
了
2017年2月13日,珠海边防支队将一名身上携带大量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倪某(女,1991年生,浙江人)移交珠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处。经侦部门经初步核查,怀疑该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遂联合香洲分局对此案立案展开深入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倪某为了到澳门进行非法汇兑以赚取汇率差牟利,通过收购或者向亲友借用的方式共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1240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今年3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倪某被逮捕,8月,该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倪某被扣押的银行卡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对这起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扣押在案的银行卡1240张均被予以没收。
很多人以为,
信用卡只要按时还款,不恶意拖欠,
也就不存在违法。
其实并不是,
信用卡只要使用不当,便违法了!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普个法,
讲讲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定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刑罚: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珠海公安提醒您
以下情形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一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非法持有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亦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真实的信用卡,获得信用卡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违法,即使合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但持有他人信用卡用于非法用途,同样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该规定,借记卡也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但信用卡的“坏处”是相对而言的,
只是有些人使用不当才导致的。
只要消费者能理智消费,合法使用,
信用卡在生活中还是能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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