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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侵害者可扣留侵权人财物,但要注意两点……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自助的权利,除了平常的留置外,民法典增加了扣留行为。
例如:
老王为雇主打工,完成任务后雇主不支付劳务费,并故意躲着不见老王。某日在街上突然遇到雇主准备上车,老王拦住雇主的车辆,雇主称自己没有带钱,就要离开。老王与他理论半天,雇主就是拒付,老王无可奈何,就在雇主钻进车内时,老王忽然看到雇主口袋里的手机非常高档,就把雇主的手机扣下,想等雇主付劳务费后再还。
老王这样做是否妥当?刘军分析认为,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老王可以扣留雇主价值相当的物品。但是在扣留财物时应注意“措施合理”,也就是说在扣留对方财物时不能采取过激手段,否则给对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扣留财物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处理,或者及时申请法院保全财产。
刘军指出,留置与扣留是有区别的,留置是债务人自愿将财务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占有该财产。扣留则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把债务人的财产转为自己占有。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行为,所以,不需要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而扣留是一种紧急自救行为,所以需要及时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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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门晚报(秦文)
综合编辑:仙游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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