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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国家、害百姓!揭秘腐败村官惯用的这六种手段!

2017-10-09 新民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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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等被俗称为“村官”的人,由于参与管理村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广大农村中拥有广泛的权力。


但目前我国不少农村“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十分普遍,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并由此不断引发各种上访事件,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一、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不少地方的农村都存在严重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以下几组数据充分表明,我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十分普遍,在不少县级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数量中占比较大的比例。

据统计,某县检察院近两年职务犯罪共立案42件,村干部经济型职务犯罪共13件,占立案总数的31%。其邻近两县检察院三年中,分别立查贪污贿赂等案件38件、44件,其中“村官”犯罪案件为19件和31件,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0%和70.5%。“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数中占较大比例的同时,这种犯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还是以某县检察院的统计数字为例,该检察院近年来“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立案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头一年为4 案4人、第二年为6案6人、第三年为9案10人。

据办案检察官总结介绍,立查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现四个主要特点: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成为“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主要犯罪主体。综合分析某县检察院立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目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其中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居多,大约占到“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二)立查案件中以贪污犯罪数量最多。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类型多为贪污、挪用公款,其中以贪污犯罪为最多。在某县检察院2010年立案查处的9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就有7件。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据该县检察院在办案中调查发现,目前“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侵害的对象从上级下拨款、土地征用款、代征税款到计划生育罚款等,范围逐渐扩大,作案手段也五花八门,其中以下六种手段最为典型。

手段一:虚报招待费。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村的招待费单据很少用正式发票,多数是用一些普通纸张、普通收据甚至烟盒纸等“自制”的“土发票”,其中的报销数额可以任意填写,这就为贪污公款制造了空子。

手段二:私分返还款、土地征用款。在村里完成乡镇交给的征收车船税、黄河水费等工作任务后,乡镇往往会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返还给村组织,于是一些村干部就把这一“集体财产”私下分掉。随着各地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开发建设大都征用了农村土地,一个村的征地补偿款往往数额相当大,一些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往往集体勾结,私分补偿款,制造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群案。

手段三:捞取工程款。一些经济比较好或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村,村官们通过兴建社区、养老院、学校、厂房等工程,变相贪污工程款或收受贿赂。

手段四:用公款办私事。有的村干部家用开支和礼尚往来不愿自己掏腰包支付,就打起村里公款的主意,达到变相贪污的目的

手段五:围绕“批”字做文章。某些村干部利用手中有批租土地和批房基地的权利,大做文章,借权“索钱”,中饱私囊。

手段六:变卖或“承包”集体财产肥己。为了增加集体收入,有些村变卖或承包了一些集体财产,村干部就借此机会在账上大做手脚,将集体财产装入个人腰包,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四)涉案金额逐渐增大。从“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来看,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二、“村官”腐败犯罪的严重影响和诱发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当前不少农村都存在“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这不但引发了一些村民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具体表现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许多农民开始在利益驱动下去竞选村官,而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想尽办法用各种贿选手段进行违法贿选,极大地破坏了村民自治制度。二是“村官”犯罪大都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且“村官”贪污犯罪中被贪污的款物有救灾、抢险、扶贫和防汛等款物,给村民造成极大危害,既阻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又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同时,由于这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办案人员积极性不高,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调查多、成果少,查处乏力,致使“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长期得不到查处,危害极大。

“村官”最贴近人民群众,对干部是廉是贪群众最清楚。所以,村干部贪污腐败,最易离间党群关系,直接破坏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从某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不少“村官”胆大妄为,欺上瞒下,群众称其为“土皇帝”,危害很大,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介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由于“村官”大多是从本村村民中选举出来任职的,在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上需要加强的地方较多,甚至不能排除他们任职的动机不纯和思想不端。因此,极易造成因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攀比心理和手中权力“过期作废”的心理等,所造成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二)制度原因。由于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的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力。而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不知监督、不去监督,或者不敢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村官”极易滥用职权。加上部分乡镇领导有“村官不算官”,只需及时把钱粮交上来,计划生育不出问题,廉洁没有什么可监督的思想,有些领导即使发现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对群众的举报置之不理,甚至对所谓“听话”的干部进行袒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村干部的腐败风气。

(三)司法原因。对农村“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因涉案数额小而对农村出现的“村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不够重视;或者因为调查取证难度大而导致问题迟迟不能处理,最后从轻处罚或不了了之。这种执法不严的现象,放纵与助长了犯罪,极易导致“村官”气焰嚣张,疯狂作案。

三、遏制“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针对日益严重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这种犯罪已成为当前防范农村群众矛盾激化、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问题。从当前情况看,预防“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农村普法教育。加强对“村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制度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之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同时,加强“村官”和村民的普法教育,提高“村官”守法意识,使“村官”在执行公务时更加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维护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的廉洁性。同时,也使村民增强护法意识,积极参与村务工作的监督,勇敢地与“村官”犯罪作斗争。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的漏洞。在执行财会制度上,做到钱账分管,按规定领取现金。建立健全财会账册,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单据,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在建立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上,要加强对各种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清点,杜绝因物资进出库无记

录而导致的物资流失。

(三)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村官”待遇。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村官”实行工资统筹,每月发放固定工资,还为“村官”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给予“村官”报考机关公务员的资格等等,这样就解除了“村官”的后顾之忧,给了他们新的政治舞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预防“村官”实施经济型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如将“村官”的年收入与全村年收入挂钩,使全村盈利的同时也让“村官”分享到成功的果实),改善与提高“村官”待遇,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预防“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保持廉政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完善立法,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职务犯罪预防法》,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部分地区虽然己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职务犯罪预防条例》,但对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工作要求不明确、不规范。因此,只有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与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互为补充,形成立体预防体系,才能使职务犯罪工作真正有法可依,走向法制化。

(五)严格司法,不断加大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打击职务犯罪。只有加大了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办,才能让事实体现法律的威慑力,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更好地促进预防犯罪的工作。

(六)打防结合,重在预防,建立起包括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全方位监督网络。强化群众监督,在充分保障村民对村务知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监察、审计两个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发挥其专业人员有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优势,加强对村委会工作尤其是财务工作的监督。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予以曝光,进行剖析研究,形成舆论压力,以弘扬正气,防止犯罪,促进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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