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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南昌一名副县级干部被双开 | 赣州4名干部被提起公诉!

江西发布 2021-01-19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版权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罡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南昌市委批准,中共南昌市纪委、南昌市监委对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版权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郑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郑罡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和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提供帮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在下属协会报销;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及文化市场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郑罡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纪律和法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南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南昌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郑罡开除党籍处分;由南昌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郑罡简历

郑罡,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江西南昌人,大学学历,1989年11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11月至1992年4月,任南昌市接待工作处办公室秘书;

1993年4月至1993年9月,任联盛实业公司负责人;

1993年9月至1998年1月,任南昌市接待工作处接待科接待员;

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任南昌市接待工作处经营管理科副科长;

2000年6月至2002年12月,任南昌市接待工作处经营管理科科长;

2002年12月至2012年10月,任南昌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党委委员、副主任;

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南昌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任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任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版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20年7月,任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版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赣州4名干部被提起公诉!

日前,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

赣州4名干部

欧阳班亮、马呈渝、游显明、邓朝阳

被提起公诉


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二大队原大队长欧阳班亮涉嫌受贿案、兴国县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和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三大队原大队长马呈渝涉嫌受贿案,由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欧阳班亮、马呈渝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赣州市宁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游显明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赣州市宁都县公安局石上派出所原所长邓朝阳涉嫌贪污、受贿案,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游显明、邓朝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欧阳班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呈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显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朝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截留公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来源:廉洁江西、兴国检察、于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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