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成司法公正助推器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只有让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关注司法个案来关心公平正义的问题,让司法公开成为法院走近群众、获取民意支持的强有力手段,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才能让社会各界从司法公开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每份裁判文书,记述的都是一个真实的案件,事情因何而起,是非如何厘清?法院怎么判的?为什么这么判?放在网上供公众查阅。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开始施行,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法院裁判文书生效7日内上网。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自由地从网络中检索和查阅到自己所关心的任何裁判文书,是许多人的梦想。现在,梦想终于照进了现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进一步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文书公开,使得司法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转变为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国际司法领域的惯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须上传至官方网站。英国最高法院除在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外,还通过官方微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韩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国香港地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都已实现全部上网。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开的呼吁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作为司法公开一个重要标志——司法文书公开,在法院系统进行过不同程度的探索。早在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至此拉开了司法文书公开的大幕。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明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而北京推行判决书网上公开则已有10年,虽然此前仅限于知识产权和商事案件判决书全公开。各地各级法院推动司法公开文书,从探索到规范,从局部到全面,从分散到统一,从被动接受查询到积极主动在互联网公布,促进司法公开真正落地生根。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之所以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既来源于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高度自信,也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司法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推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既包含公开审理,也包含法院向公众全面展示其调查案件、确认案情、适用法律、论证理由、作出结论的全部过程与内容。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公众对司法实施监督。在审判结果公开的背景下,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来审理,必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来判断,必须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来裁决,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
应该说,裁判文书公开所承载的最大希望还在于“以公开促公正”。法院上网公示裁判文书,将法官审理案件、认定证据、分析法律的过程充分展现了出来,让公平正义为更多人所看到,能够起到延伸司法效果的作用。一方面,司法裁判文书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说理部分。论理是否充分、是否令人信服,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案件公正与否的判断;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将个案说理的受众从当事人扩展至社会公众,加强了对法官辨法析理的监督,提高了对法官法律推理的标准,拓展了普法教育平台。
公正是公信力的基石。公信力的根本来源在于人民群众的感知和评判,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产品“供给”与民众“需求”之间的“匹配”是司法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裁判文书的公开能让当事人和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以及是否存在司法专横、法官擅断乃至法官贪赃枉法的情形。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司法越透明,社会越能够监督司法,公众就越对司法增加信赖感,司法就越具有权威性。
阳光司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停顿,也不能止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既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其本身承载着司法公正的职能,肩负着弘扬法治,沟通公众,激发社会诚信的多重职责,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治本作用。同时,对于提升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信的促进剂,又是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