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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者说】法理情有机融合如何恰当适用

2017-07-24 郭春雨 最高人民法院

推进法理情有机融合,尊重民众的朴素感情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避免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民众的朴素情感发生较大偏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对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体目标,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司法实务中,则需要积极探析并明确法理情有机融合的前见导引、适格审查方式选择和法律适用情形考量“三维”,以全面、科学、适度地把握与适用。


法理情有机融合的前见导引

法理情有机融合属于法律适用方法论范畴,适用的前提条件得需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产生法官前见,而该法官前见应遵从法律基本原则指导、实质正义说指引和利益衡量理论约束,并受传统文化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导引、社会分配公正理论的规制。


遵从法律基本原则指导。这里仅就民事审判而言,具体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的指导。


受实质正义说指引。实质正义意味着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这是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的核心目标和价值所在。法理情有机融合如果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受利益衡量理论拘束。法理情有机融合,价值取向指向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侧重向弱者利益倾斜,给弱势一方以扶助,给强势一方加以适当限制,使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处于均衡,促进相对和谐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同时,要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


受传统文化司法经验与智慧的导引。法理情有机融合的适用应遵循反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司法经验与智慧。


受社会分配公正理论的规制。法院对于诉讼到法院的各类纠纷的裁量结果,说到底是一次价值的再分配,对此,还应受社会分配公正理论的规制,应考虑社会贡献率等相关因素,使裁判结果体现天理人情,达到正向趋同。


适格审查方式的选择

法理情有机融合适用的路径是:由法官在受案时做出情理是非源判断;该情理是非源判断接受法官前见的导引;根据该情理是非源判断选择适格审查方式和进行法律适用情形考量。


前提

法官作为社会人根据一般情理所能先行判断和认定的情理,在法官受理案件时就应作出该情理是非源判断。这是法理情有机融合得以正确适用的前提。


保证

法官做此判断,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感情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受前述法官前见的导引。这是法理情有机融合得以正确适用的保证。


方法

法官依据在案件受理时形成的情理是非源判断理念,区分过错责任和程度,对过错方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而对非过错方所涉事实,则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最终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前置条件,涵摄裁判规范要件因素,导引审判结果法理情正向趋同。这是法理情有机融合得以正确适用的方法。


法理情有机融合之适格审查方式选择的总体趋向应是要对案件全面整体进行考量,要设身处地对非过错人考量,要适当作有利于非过错人的考量。具体可分两个方面:对过错方过错事实,侧重选择采取全面审查的实质审查方法,加重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选择适用与匡正过错最密切的法律规范,加重过错方法律责任;对非过错方所涉事实,则侧重选择采取简单推定的形式审查方法,减轻非过错方证明责任,同时适当选择适用有利于非过错方的法律规范,减轻非过错方法律责任,最终全面、辩证、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前置条件,涵摄裁判规范要件因素,导引审判结果法理情正向趋同,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


法律适用情形的考量

法理情有机融合的法律适用情形考量总的趋向应是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要设身处地为非过错人考量,要适当作有利于非过错方的考量。


现仅以民事审判一些法律适用情形考量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内容中:“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该类纠纷中,常有一方是无辜的非过错方,且时为夫妻中非举债一方。对此,不能简单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上来就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关司法解释的推定办案,宜应先对案件情理是非做出源判断,之后,对过错事实选择实质审查方式作实质审查,并选择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规范,适当作有利于非过错方的考量,“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避免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民众的朴素情感发生较大偏离。


为法官者首之要素在于心地善良,艺之高下贵在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应切实研究其前见导引、适格审查方式选择和法律适用情形考量“三维”问题,统筹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目标。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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