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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专家系列评论35】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司法案例

2017-08-02 于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是一个法院审判工作的“试金石”。重视案例,既要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应用案例。案例的运用,既是一门知识,也是一门技艺,需要我们的目光在事实、法律、价值之间,不断地进行寻觅、往返。


  在7月28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上,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形成的案例,是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人民法院适用和解释法律的鲜活载体和记录,具有重要的法治和文化价值。经历多年的审判工作,笔者对此颇为感同身受。


  案例是什么?对整个诉讼活动而言,案例是其终极成果,它记录案件诉讼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宣告处理结果,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确立引领社会公众的规则。对法院而言,案例展示审判工作质量、宣示公正司法形象,是法院的名片、对外的门脸、立院的基石。一个法院办案的水平如何、质量高低,只要看看其输出的案例便知,所以,案例是一个法院审判工作的“试金石”。对法官而言,案例凝结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文字水平,甚至工作态度、责任心、公道心等等,既是法官的脸谱、立业的根基,也是其声望的支撑、价值的源泉。所以,笔者常想,如果一名法官在百年后还能够被后人记起,那一定是因为一份署着他或她名字的司法案例。


  当然,重视案例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案例是尺子。尊重以前的案例,能够让我们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同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例是经验。它凝结着前辈的司法知识和智慧。尊重案例就是尊重经验,也是学习和传承司法经验。无论是对当下个案裁判而言,还是对整个司法长远发展而言,这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案例是规则。它既可以约束法官自身肆意妄为,也可以有效抵御外界不当干预,从而为法官提供职业的“避风港”。案例是方法。成文法体系下,法官判案的基本思路是“三部曲”: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其次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姑且不论复杂案件执法过程的“艰辛”,即便是简单案件按照上述思路裁判也不无繁琐。如果有案例可供借鉴和遵循,则审理过程大大简化,直接参照其裁判即可,这无疑会明显提升审判效率。案例是说服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裁判,如同大浪淘沙后留在河床上的金子。遵循这些案例就是尊重权威,自然也会借助其权威性,提升当下裁判的说服力。案例是捷径。司法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内涵十分丰富,比如静态的立法文本和动态的司法要素、实体性的规则和程序性的规范、字面上的法条和观念中的法律等等,几乎包含了关于法的所有信息。学习法律就不能跳过案例,司法案例是弥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快速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的绝佳途径。案例是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要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案例作为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理论界关于案例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诠释又能够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所以,案例是联结法院与法学院的绝佳纽带。


  此外,司法案例还是“时代的记录者”“当代中国的百科全书”。用周强院长的话说,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情民意的‘风向标’”。现在全国法院每年审执各类案件已达两千万之多,搭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至今已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三千一百万余份。每每想到这些,特别是每次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总觉得是在翻开一部“当代中国史”,它不仅比野史更客观,还比正史更鲜活。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每一名司法人员,其实都是在用倾注其心血的案例,参与、创造并记录这个伟大的时代。


  重视案例,既要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应用案例。案例的运用,既是一门知识,也是一门技艺,需要我们的目光在事实、法律、价值之间,不断地进行寻觅、往返。


  要关注案情。一是要做好案情相似的比对。案例运用,首先要找到与当下待决案件案情最为接近的案例。一个案件的事实往往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都拿来比对,需要比对的是“根据法律确定案件事实性质的关键点或争议点”,卡尔·拉伦茨称之为“构成要件事实”,在英美判例法称为“必要事实”。其他的非关键、非必要的事实可以不论。案情比对的基本思路是,关键事实完全吻合,且关键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的不一致不足以否定或推翻关键事实的一致。满足这两个要求,就可认为案情是相似的。二是不能仅盯着案例规则(裁判要点),如果这样无异于把指导性案例等同于司法解释,这是不利于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案例规则固然重要,但是案例事实及相关裁判理由也很重要,不能顾此失彼。在案例运用方面,此立场应当牢固坚持,否则对案例指导制度发展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


  要关注规则。相较于立法,司法案例形成的裁判规则,其失误率会更高,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当发现案例规则存在缺陷时,应当设法避开对该案例的参照。在这方面英美判例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做法,主要体现在案例的识别与规避上,可资借鉴。事实上,运用案例本身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认为正确、恰当的案例而予以参照,二是对认为存在缺陷的案例而予避开参照。


  要关注价值。寻找一个可资参照的案例,有时也是一件富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必要事实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案件背后的诉讼目的、判案理由、当时的社会环境、判决的社会效果、案例的基本方向、对事实的评析、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相关法律 100 34462 0 34462 0 0 4548 0 --:--:-- 0:00:07 --:--:-- 8029定等诸多因素,尤其要关注法律的基本精神、立法目的和预设价值。有时选择参照或避开某个案例,往往是特定的价值观念主导的结果。进行价值衡量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运用案例进行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落实待决案件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要关注实践。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分16批次共发布指导性案例87个,数量还不够多。审判实践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也不容乐观。这也和其数量过少有直接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编发的指导性案例不够多,案例指导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推进案例工作,必须整合资源,畅通渠道,积极发动一线法官参与案例推选、生成工作,营造出法官“庭上审判案件,庭下研究案例”的局面,并积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案例生成的大格局。


  要关注理论。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我们除了研究个案案例外,还要加大对案例基础理论的研究,既要研究案例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制度性难题,也有研究案例识别、比对、援引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既要立足于我国审判实践开展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也要放眼域外、积极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研究成果,努力实现周强院长在司法案例工作推进会上提出的“形成中国特色案例理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案例话语体系”的目标。


(于同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程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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