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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让破产信息化为处置“僵尸企业”贡献中国智慧

2017-08-04 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法治方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社会衡量和判断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无效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迫中断,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日益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如何公平高效处置“僵尸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分别在破产企业识别、破产审判质效、破产财产溢价变现、破产裁判标准统一等各个方面应用信息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填补了传统破产审判机制中的诸多空白,为国际社会解决破产审判难题提出了中国方案。


信息化和大数据可以助推和提升法院对破产企业的识别能力。一家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有无重整拯救的价值,互联网和大数据给我们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财产状况、信用状况、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可以一览无余。通过破产识别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功能,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信息化和大数据可以大大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按照传统的破产审判模式,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而利用互联网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可以让分处世界各地的债权人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召开会议,大大节约破产审理费用,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今年3月以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已召开7场网络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10387人次,涉及债权金额101亿元。


信息化和大数据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如何让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看破产重整中能否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人参与破产企业的拯救,另一方面还要看破产清算中如何让破产财产保值或溢价变现。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不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战略投资者,而且通过网上资产拍卖可以让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各方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审理的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等破产财产,成交总价达6554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万元,溢价率达18.97%,实现了破产财产的高效处置。


信息化和大数据可以为破产审判提供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当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未能获得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依法行使强制批准权,既关系到“僵尸企业”和企业拯救价值的识别认定,同时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统一裁判标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可以将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分析比对,形成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将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已经被写入2016年《中美元首杭州会晤中方成果清单》之中,这是中国法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处置“僵尸企业”的破冰之旅,也是中国法院对如何完善破产法治、依法改善营商环境所贡献的中国智慧。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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