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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学好民法总则 加强民事审判 保护人民权益

2017-10-31 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就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出重要指示,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门听取汇报,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立法、民主立法,全力以赴推进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加强民事立法的根本立场和核心要义。编纂民法典,对规范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石,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作为民法典的第一编,民法总则开宗明义,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了依据,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总则立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注重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学习借鉴国外、境外民事立法有益经验,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的时代特征,充分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3 0多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被列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与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多次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相关立法工作。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由我担任组长,会同其他几位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共同负责,统筹协调人民法院参与民法典编纂相关工作。研究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以来,积极发挥司法机关密切联系实际的优势,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汇聚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力量和智慧,对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重点研究。研究小组先后4次召开全体会议,60余次召开调研座谈会议,10余次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形成47万余字的研究意见和立法建议,为民法总则条文的最终形成提供了有益参考,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数量超过全部案件总数的6 0 %,民事审判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居于重要地位。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把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民法总则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民法总则。


要认真学习、全面了解民法总则的立法本意和条文含义。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总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周强院长强调,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条文含义,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抓紧修订与其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民法总则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学习,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立法本意把握准确,条文含义了解清楚,解释难点分析透彻。要以民法总则颁布和施行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全国法院民事审判指导工作,提高审判指导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梳理与民法总则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案例等,凡与其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清理。要注重收集整理民法总则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社会生活对民法的现实需要充分反映出来,把司法审判经验和裁判规则总结提炼出来,同时认真分析研判,结合立法本意提出解决方案,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积累素材、提供参考。


要准确把握民法总则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制度层面明确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法人资格,保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等特定主体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建立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等,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历史的延续,也是对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的继承,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了近年来出现的胎儿民事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等热点法律问题,同时降低未成年人民事责任年龄下限、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权,贯穿着鲜明的时代精神。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注重积累与上述规定相关的社会学等方面知识。加强对重要条文出台历史背景的考察,自觉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确保民法总则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依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要正确处理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民事审判关系到法律分配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民事判决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反之也是社会生活对法律的一种检验。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在民法总则适用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法治原则,牢牢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裁判的合法性,这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原则,也是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任何成文法都不可能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无遗,况且社会的发展又总是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因此,要不断挖掘民事习惯和公序良俗在法律事实证明、法律漏洞补充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裁判。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育,推动司法裁判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在最大限度追求裁判的法律正义的同时,一定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让司法审判过程成为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文章刊载于《中国审判》2017年第24期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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