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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听着金曲看修宪,信心十足向未来

2018-01-20 赵刚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宪法

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在改革开放的滚滚洪流中,先后4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每次修改都反映着时代的进步,也推动国家和社会不断前行。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回顾前述四次宪法的修改,展望即将向我们走来的修改后的宪法,无一不浸染着时代的浓墨重彩。因此,我们特选取了能够代表各个时代的经典金曲,带您回顾宪法修改,走进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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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确认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


  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利于健康地发展经济;


  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宪法的表述更为科学,并使部门法的有关表述与之相—致。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对第十八条至三十一条的内容都进行了修改。


  比如确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确认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


  将每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修改为五年等。


  2018年,我们再次站在了修改宪法的关键节点上,根据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透露出的信息,本次宪法修改主要有几个方面:


  全会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激励和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具有重大引领意义。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宪

策划:赵刚

文案:陈丽英

制作:许丽莎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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