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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落实立法修改精神 完善中国特色公益司法保护制度

2018-03-02 最高人民法院

  为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四部分二十七条,对检察机关诉讼地位、法院审判程序及审判职责作出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了今天上午的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江必新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试点期间,周强院长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亲自主持审委会研究制定、审定相关指导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解释》过程中,要注意五个“结合”:将贯彻执行《解释》与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将贯彻执行《解释》与推动公益诉讼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将依法独立审判与加强沟通协调结合起来,将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生态环境和民生利益结合起来,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依法接受监督结合起来。


  张雪樵介绍了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他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检察机关将与人民法院一起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准确把握《解释》精神和实质,努力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不断取得新成效。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针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解释》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为坚持问题导向,妥善协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权的关系,《解释》在法律框架内就诉前程序、起诉条件、诉讼请求释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情况下的撤诉、具体裁判方式、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二审庭审等作出专门规定,对于统一诉讼程序,保障案件审理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此外,《解释》还突出人民法院职权作用,就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诉讼请求释明、诉讼结果的告知等作出专门规定。


  会上,两高还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全国公益诉讼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经验。


  据悉,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试点结束,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126件,审结938件。立法修改后,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57件,审结53件。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565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9497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2件。



记者:曹雅静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赵炜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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