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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故事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

2018-03-06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便民惠民举措要推而广之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在优化立案诉讼服务方面的多项举措进行亲身体验,感受便民司法,提出意见建议。


  在朝阳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高子程对该院的智能诉讼服务机器人“小朝”、诉讼风险评估一体机、诉状智能生成一体机等智能化诉讼辅助设备,以及手机端全流程业务办理平台、微信快速立案、律师志愿咨询、大宗自助立案等便民惠民服务进行了体验和参观。


  在了解到该院2017年收案的13万余件案件中,有超过半数是通过网上预约立案、邮寄立案、大宗自助立案等非现场或自助方式办理完成,且该院还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打造智慧法院,通过开通互联网诉讼平台、研发诉状智能生成一体机等方式,在“线上线下”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高子程表示:“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和发展。”


  高子程同时建议:“法院应进一步加大便民惠民举措的宣传推广,做到推而广之、广而告之,扩大应用面、提高使用率,实现为民利民效用最大化。”(记者 赵 岩 通讯员 秦文柏 曹 璐)


全国人大代表韩秋香: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2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营口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高级农艺师韩秋香在即将赴京参加全国两会之际,到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调研法院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情况。


  调研中,韩秋香旁听了一起涉农案件,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并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盖州市法院、西市区人民法院十余位领导座谈交流。


  座谈中,韩秋香表示,盖州法院节后马上开门办案,干警精神饱满、干劲十足,庭审规范有序,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强,可以说在岗、在位、在状态。希望辽宁法院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特别是积极探索涉农、涉家事类案件审理新路径,在程序化、制度化方面多下功夫多做文章,多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韩秋香希望法院要大力加强法治宣传,特别是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让典型案例成为全民法治公开课,树立人民法院权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记者 张之库 严怡娜 通讯员 赵 波)


全国人大代表张立祥:打造高质量司法 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街道黄窝村党支部书记张立祥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打造高质量司法助推“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张立祥说,习近平总书记自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后,各方通过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努力通过“一带一路”更好造福各国人民,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取得了丰硕成果。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合作成果,推进国际大通道建设,深化沿线大通关合作。这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不久前,张立祥受邀前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亲眼目睹了连云港市两级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所作的努力。张立祥建议,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立足执法办案的核心主业,进一步细化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公正高效的判决打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各地区企业的疑虑,展示我国开放包容的特质和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记者 白龙飞 通讯员 张继龙)


全国人大代表支月英: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教师支月英一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教育问题颇为关注。日前,她对记者表示,未成年人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中要树立起人文关怀的司法理念,应注重运用教育引导、温情感化、宣传预防等柔性工作方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非常关注法院的‘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活动,让法官用所办的真实案例来教育和影响青少年,对青少年是非常有帮助的。”支月英表示,希望法院能多给在校学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让学生走进法院,通过参观、参与、交流,了解法院文化,观摩法院庭审,增强在校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多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


  支月英建议法院积极构建家事少年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打造专门的家事少年审判场所、组建专业的家事少年审判团队,让未成年人在审判工作中感受到法治的阳光。(记者 刘 婧 通讯员 刘 锋)


全国人大代表姚劲波:规范租房市场 保障“租”有所居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58集团CEO姚劲波对记者表示,房屋租赁立法上相对不足,希望加快补齐租房市场立法领域的短板,让解决租房纠纷问题有法可依,进一步增强承租者的“安全感”。


  姚劲波表示,从2015年以来住建部发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租金规模约为1.3万亿元,广东省城镇家庭中有47%的家庭是租房居住,浙江、北京、上海租房居住率也分别达到了41%、37.2%和38.3%,这表明中国大城市的租赁市场非常庞大。但与此同时,租赁市场建设仍面临着诸多瓶颈,违规“群租”现象频现等均是其发展不成熟的表征。


  面对租赁市场乱象,姚劲波建议政府进一步推动“租购并举”等制度的落实,从政策层面予以保护,推动住房租赁制度建设,破除“买房才是安居”的固有观念。同时,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引导人们将闲置住房用于出租,加强租赁房源多渠道保障,进一步放宽承租人租房时的公积金提取限额,并考虑租金抵扣个人所得税。另外,政府、房地产企业和专业化租赁机构应多方合作,在大型工业园区、商业区周边增加经济型公寓,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活。(记者 刘 婧)


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加大知产侵权惩罚力度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青松接受采访时说:“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加大侵权惩罚力度,我觉得特别好。”


  “无救济则无权利。一项科学技术申请专利,需要花很大的心血和成本,结果被竞争对手非法拿走,低价售出,正版的反而‘打’不过山寨的,这种情况下,谁还去创新呢?”魏青松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明确的规则,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


  “我也注意到目前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一些相关的文件,我们要把它贯彻下去,不仅是填平原则,还要实施惩罚性原则,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权益、保护创新、保护经济发展。”魏青松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魏青松带来的提案是请求建立民事诉讼当中的律师调查证制度。


  “这个其实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有实践了,有的地方还有规范性文件,但还不是全国性层面的。”魏青松认为,如果建立律师调查证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记者 王珊珊)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才 华:“执行八法”赢得民心一片    


  破解执行难,贵在得“法”。据我了解,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工作中着力在执行方法上下功夫,针对执行工作的具体问题,综合分析,分门别类,创立了以清单执行、包案执行、捆绑执行、集约执行、破产执行、审计执行、阳光执行、惩戒执行为主要手段的“执行八法”,为执行案件通路径、清障碍、找出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包案执行法,该院院庭领导带头包案,办理“骨头案”“钉子案”,真的是沉下身子,深入一线,千方百计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化解了案件也赢得了民心。一位院领导在包案办理的一起长达四年、当事人反应激烈的执行信访案件中实地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诉求,逐一破解当事人心结,最终促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非常满意也非常感动,专程送来一面上书“天平永不倾斜”的牌匾表示感谢,这充分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于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认可和好评。


  除了包案执行法,天津一中院对于类型化案件建立台账,实行“挂图作战”,采用“清单执行法”;对于涉及同一当事人或同一标的物的多个案件,采用“捆绑执行法”;对于需要网上四查、外出调查、同向出差、财产处置及款项管理的案件,采用“集约执行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采用“破产执行法”,及时移送进入破产程序;针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采用“审计执行法”,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查明财产情况,采取强制措施;针对“老赖”,采用“惩戒执行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通过执行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推送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财产调查结果、流程节点信息等,运用“阳光执行法”。实际效果证明了“执行八法”的价值所在。


  我认为,天津一中院除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更值得点赞的是在执行工作中注重总结提升、寻找方法路径的态度。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该院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也避免了单打独斗,而是搭建平台、创建机制、统筹谋划、分类施策,构建起了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内外结合的立审执访无缝衔接、法院之间联络协作、矛盾防范预警处置、多方联动沟通协调及第三方评价和论证等“五大平台”,为每一个案件都找到适当的解决路径,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徐珏慧: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天  


  儿童不仅属于家庭,也属于国家。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但当前,一部分未成年人还无法最大化地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益,有不少未成年人因在一些家事纠纷中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从上海的一家基层法院调研中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96%的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较高的离婚率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被动陷入父母之间的纠纷。如何让未成年人摆脱被动裁决,“主动”发声表达诉求?如何为未成年人争取到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主张其应当享有的身份权益和财产权益?这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


  我很欣慰地看到,就在2017年,在前期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为未成年人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其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进一步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目前,普陀法院在四类离婚纠纷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儿童权益代表人,这四类分别是存在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坚持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未成年子女名下有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和未成年子女存在身心疾患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职责也比较广泛,不仅包括与未成年人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实际需求,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同时也参与案件的调解及庭审全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除此之外,这些儿童权益代表人还要在部分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并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普陀法院的这一创新做法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带来了很好的效果,但我也注意到,目前法院对儿童权益代表人的人选设立以及管理还需要专门机构予以跟进,儿童权益代表人权利义务的范围也急需相关立法予以确定。因此我建议,我国应该尽早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设立纳入立法范畴,尽早成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代表人机构,这样才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真正做到有法律可依,有力量可倚。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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