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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履职故事

2018-03-13 罗书臻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高莉:

最大限度兑现弱势群体的胜诉权益


  “在众多执行难案件中,涉及民生类案件关系到弱势群体的胜诉权益,需要特别引起高度重视。”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高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高莉非常关注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2017年全国两会上,她提出建议,加大对涉妇女、老人、残疾人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将涉民生案件纳入主动执行范围。


  高莉建议,将涉及追索工资或报酬、社保欠费、抚养费、赡养费、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开设案件执行工作咨询热线,负责案件咨询、接受举报等;对妇老残等弱势群体给予诉讼费减免;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专项督导、巡回抽查、情况通报等多种督办方式,把涉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的建议作出了详尽的答复,我从中了解到,在涉及民生类案件执行方面,法院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非常满意。”高莉说。


  答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自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形成了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与日常强化执行相结合的常态工作机制。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开展的“两节”期间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中,就执结涉民生案件11.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5亿元,司法救助人数1.8万余人,救助金额2.35亿元,切实解决了一批妇女、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数据很详细,措施很得力,表明人民法院在以实际行动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方面的获得感。”高莉表示。


  关于对妇老残等弱势群体减免诉讼费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介绍说,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收诉讼费、执行费。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各地法院还充分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记者 罗书臻)



全国人大代表刘文新:

借助科技力量减轻法官压力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文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关注法院工作。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就、新发展。


  刘文新观察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形势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职业保障得到相应的提高,但是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常常超负荷工作。


  对此,刘文新建议,一方面应尽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借助科技力量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确保法院各项工作科学稳定运作;另一方面应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激发队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记者 沈荣)



全国人大代表韩再芬:

用法治思维方法加强诚信建设


  “我是一名连任的全国人大代表,感到今年的‘两高’报告和以往相比,内容更丰富,重点更突出,观点更鲜明,数据更充实,举的案例、介绍的经验做法很全面、很实在。我对两个报告很满意。”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再芬黄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文联戏剧家协会副主席韩再芬在安徽团全体会议审议“两高”报告时说。


  早在2004年,黄梅戏表演艺术家韩再芬就被中央文明办授予“共铸诚信形象大使”。她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里有组数据很震撼,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为农民工追回“血汗钱”294.4亿元,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也说明,还有很多企业、个人存在诚信问题。


  为此,韩再芬建议:第一,要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诚信。诚信是每一个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丢了的话做人也就掉价了。企业失去诚信迟早会走下坡路。我们应该继续加强有关诚信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让诚信真正成为人人遵循的道德力量,成为企业的核心文化,让失信受到社会谴责,处处碰壁。第二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诚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加强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第三要用法律武器来严惩失信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希望“两高”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像严惩酒驾醉驾那样,加大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的力度,让失信人不光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还要在人身自由上付出惨痛代价。(记者 周瑞平



全国人大代表齐嵩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汽红旗工厂技术处外网维修工人齐嵩宇始终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他说,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和知识产权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更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齐嵩宇表示,从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大的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的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了跨区域管辖,在一定程度上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为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能够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科技创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也使人民法院产权司法保护面临新的考验,对办案法官专业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齐嵩宇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指导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社会创造力,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和“中国智造”发展,加快中国科技创新的步伐。(记者 赵刚 通讯员 孙兵



全国政协委员夏先鹏:

加强对境外就业劳动者的保护


  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快完善境外就业劳动者参加国内社会保险制度》的提案。


  夏先鹏说,关注到这一问题,是因为法院遇到了相关诉讼,一些境外劳动者在海外劳动过程中遇到了纠纷,到法院来,却发现对境外劳动者的劳动法保护,现行立法存在疏漏,法院一般只能调解结案。而且,经过调研发现,每年我国各类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有几十万人之多,但通过与外派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的中介途径赴境外就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大多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补充完善。


  夏先鹏发现,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只适用于境内劳动者,而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劳工也很难在工作地取得社保。境内境外社保两头落空,严重损害了境外就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社保的缺失也加剧了境外发生劳动纠纷的几率与纠纷的冲突程度。


  “作为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动者有权主张取得国内社保,在操作上可以考虑,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办社保登记的方式,建立境外就业与境内参保的对接,先期出台境外劳工参加国内社会保险的规定。”夏先鹏说。(记者 沈荣



全国政协委员苏绍聪:

大数据应用成效显著


  “‘两高’报告高屋建瓴,全面展现了过去五年成就,对今年工作也作了详尽部署,思路清晰,求真务实。”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苏绍聪认为,过去的五年,人民法院工作发生深刻变化、取得重大进展。他告诉记者,由于工作关系,会经常往来内地与香港之间,“能真切地感受到人民法院在深化改革、维护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等各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


  去年,苏绍聪参观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其中的大数据应用令他“非常开眼界”。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对此,苏绍聪表示,“人民法院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不仅使司法增加了透明度,更是司法自信的表现。”


  作为香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说,将继续推动两地法律界合作交流,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和保障,也期待“人民法院的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释放更多惠民红利”。(记者 郭士辉



全国政协委员彭静:

关注未成年人的被探视权利


  “目前,离婚家庭未成年人被探视权利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带来一份提案,呼吁切实落实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被探视权利。


  彭静说,探视权制度的适用前提是离婚以后,即合法有效婚姻关系消灭后,但是这一前提实际上将部分父母排除在了探视权主体之外。比如,无效婚姻不会产生离婚法律行为,也就无法符合行使探视权关于离婚的要求,同样影响到他们的子女。


  彭静认为,探视权权利主体仅限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且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未成年子女排除在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之外,“这不利于弘扬我们国家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彭静提出,应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建议将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和事实婚姻关系的父母均列入探视权主体范围,并规定被探视者有权要求有探视权的亲属来探视自己。”


  彭静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探视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完善探视权利的救济方式。“探视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探视权人探视权的行使,会导致探视权人的精神痛苦,符合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记者 郭士辉



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

建立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带来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提案。


  法官助理主要是由未入额法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多具有公务员身份,是辅助法官办案的重要力量。作为法院系统的工作者,汪利民对法官助理的现状感受颇深。他认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助理的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他认为,法官助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地位,职责、地位模糊、尴尬,职业保障也相对缺失,压力较大、待遇较低,且出路不畅,导致其缺少职业认同感、归属感,流失较为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办案任务的高质效完成。


  由此,汪利民建议,首先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位、职责,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修改中,赋予法官助理司法人员身份,为其从事审判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扩大法官助理来源,法官助理应当采取编制内招录和编制外聘用的方式配备,并以聘用制为主,根据法院案件增长情况,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严格聘用制法官助理招聘资格。同时,还要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承认其职业经历,以提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的积极性。(记者 沈荣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

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显著


  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司法体制改革后的感受,“湖北是首批司法改革试点,经过司法体制改革后,我感觉湖北法院的整个体系、组织建设都理顺了。”


  谢文敏表示,律师对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很拥护,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改革,使律师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立案登记制以来,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大量增加,包括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大量增加,2017年,湖北法院全省结案数非常可观,可以看到司法改革的有效成果。


  提到执行案件,谢文敏表示,随着这几年依法治国,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中院、基层法院都采取了各种执行专项行动,把执行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充分维护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珊珊



全国政协委员黄西勤:

明确业主大会民事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人都希望有一个安全舒适、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但物业管理谁来管?如何从根源上化解物业管理乱象?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众联集团董事长黄西勤带来的提案,试图找到解决之道。


  黄西勤表示,现实中,无论是物权法还是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以至于在实践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清晰、物业管理纠纷层出不穷。


  黄西勤介绍说,2017年开始,广东省深圳市全面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条例》修订工作。修订草案稿中明确,在住建部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支持下,通过特区立法,绕开民政部门登记环节,直接在住房建设部门进行业主大会备案,以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解决业主大会开设账户的问题。


  但是即使是特区立法也难以就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进行界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问题还在一定程序上处于模糊地带。因此,她建议“尽快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在立法中明确业主大会民事法律地位”。(记者 郭士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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