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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看《儒林外史》:丈夫去世后,妻妾与宗族的财产继承纠葛

2018-03-25 胡伟峰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中国古代讽刺小说的高峰,《儒林外史》在第六、七、十八回中用不多的篇幅,借古喻今地记录了一个鲜活的清代康乾年间的法律生活样品,令后人得窥清初乡间宗族财产民事诉讼之一斑。 


妻病重  妾扶正 


明代高要县乡绅严致和(即为多点一根灯芯而死不瞑目的严监生),家境殷实,有良田数顷及文银十万两,娶王氏为正室,纳赵氏为妾,王氏无子,赵氏生一子,后王氏重病,赵氏恐王氏不测后严所娶新妇虐待其子,遂日夜代王氏祈福,愿以身替。王氏感其诚,弥留之际,说服严扶赵氏为正室。并由王氏兄弟主持,在严氏父族、母族、妻族均到场的情况下,严与赵行拜天地祖先之礼,立赵氏为正室。


丈夫、正室、妾之子相继去世  宗族继承惹纠纷


后王氏、严致和、赵氏之子先后病故。因严致和无子嗣,赵氏欲立严致和兄严贡生之幼子为继嗣,严贡生以赵氏系妾,且无子,非家主,无权决定财产及立嗣为由,欲立己已成年的第二子为严致和嗣,并成为新主人,霸占家产。


赵氏以严贡生剥夺其正室名分及处置财产的权利为由,诉至县衙。


县衙汤知县经审理,认同赵氏已取得正室地位,并有权继承处置财产及决定继嗣事宜。严贡生不服,写呈告到府里,府尊认为其多事,批为“仰高要县查案”,仍由县衙办理。县衙汤知县阅后,批“如详缴”,即维持原其向知府的报告中的处理办法,并准予销案。


严贡生仍不服,又告至省按察司。按察司批:“细故赴府县控理。”赵氏取得前期的胜利。然而平静一段后,最终在严贡生的活动之下,官府仍裁判立其已成年第二子为严致和嗣,将严致和的家产三七分开,其第二子得七股,赵氏得三股。


案情分析  以古看今


  对于中国古代乡间宗族的婚嫁财产等民事纠纷,人们往往认为,大多在宗族内部处理,片纸不入公门。该案中,赵氏以严贡生将其已按封建礼法取得的正室名分及处置财产的权利剥夺为由,诉至县衙(知县坐早堂时喊冤)。虽然县衙于次日发出“仰族亲处覆”的指令,类似现在的法院委托村/居委会等调解方式,因本案族亲调解在力量悬殊的当事人间不起效果,执笔写复呈的族长遂含糊其辞,认为两方都有理,“总候太老爷天断”,最终的纠纷解决途径仍类同当下的民事诉讼,由兼具司法职能的官府裁判。由此可知,中国古代宗族的民事纠纷除在乡间宗族内部治理之外,还可向官衙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


  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制定法着重关注危害政权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相关“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受“以礼为法”观念的影响。作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宗法道德伦理观念,礼不仅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三纲五常、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儒家伦理道德,同时还尊重公序良俗,将民间习俗吸纳进法律,因此,传统民法规则更多体现为不成文法或“民间法”。


  传统法律与社会生活中,妻与妾在地位上存在巨大差别,妾除了可以得到“适当赡养”外,不具有妻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纠纷的法律起因即在于此。而争议焦点在于赵氏作为严致和的妾,经过拜天地、祷告祖先并公示于亲友族人前的传统礼法程序后,能否取得正室身份并享有对其夫财产的继承权,及其子早夭后,是否有权指定继嗣延宗的人?县衙汤知县依照儒家伦理道德的内容认为:“律设大法,理顺人情,赵氏既扶过正,不应只管说是‘妾’,如严贡生不愿将儿子承继,听赵氏自行拣择。立贤立爱可也。”法律应顺乎人情,赵氏已依传统礼法要求的程序被扶为正室,其妾的地位已转化为正室,应享有正室的权利。作为正室,赵氏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继嗣延宗的人。这一裁判结果,充分反映了古代民事纠纷中以礼为法的法律价值取向,顺乎民意与人情,更具得到当事人承认与执行的内在动力,这也是以礼为法的优势。


然而,礼作为适用的依据,同样也有不足,相较于制定法,其标准较为模糊,易为徇私者人为先预设结果,再回头找寻依据。且不同人对礼法也有不同理解,如本案最终三七分的结果也体现了其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从诉讼程序上看,案件经历了多个诉讼程序,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有其合理性及进步性,但由于很多时候仅是听从一方当事人的只言片语,甚至连书面审都无法做到,同时有权影响裁判的官员十分广泛,不同司法官员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基于不同的利益取向,往往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诉讼结果有着很大偶然性。如一审的汤知县系妾生,二审的府尊有妾,所以均支持了赵氏的诉求。而由于严贡生的活动和利益输送,最终的胜利者却又变成严贡生。


  调整对象包括宗族内身份财产在内的封建社会民事法律制度,无论是吸纳礼法道德进入法律,或多层审查的程序设计,都体现着一定的合理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但其中礼法标准的模糊与多重性,介入的随机性,实现正义结果的巨大偶然性,应是我们建设以公平、自愿、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制度所努力避免和改善的。



作者:胡伟峰 (厦门海事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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