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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法答记者问

2018-04-28 荆龙 王俏 万紫千 最高人民法院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27日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请您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


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应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特别是经过三年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往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人民陪审员法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请问,这些新规定所遵循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陪审员法涉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参审范围、合议庭模式、事实审法律审区分和管理保障机制各方面,起草过程中这部法律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也作出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义务性规定。


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沿用了《试点方案》的要求,推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也就是提升年龄和降低学历,以及“两个随机”,包括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法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在七人合议庭中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由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共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


问: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与过去相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与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相比,人民陪审员法在选任条件和选任方式上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放宽选任入口,增强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改革选任方式,调整选任机关,提高选任的随机性和公信度。在选任条件方面,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过宽不利于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基本素质及品行,过窄不利于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规定年龄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下降到高中就是为了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方式上,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由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同时对选任机关作出重大调整,将人民陪审员的两次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有利于实现选用分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提高公信度。


问:人民陪审员法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同时在审判组织模式、陪审职权行使等方面也作了调整,请您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答:这一问题也是人民陪审员法的重大亮点。为了贯彻中央改革精神,有效提高参审质效,人民陪审员法在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参审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模式,并妥善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人民陪审员法将案情复杂的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死刑案件列入参审案件范围,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确定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人民陪审员法还专门作出规定,特别强调了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等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问:我们注意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同时,立法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人民陪审员法在倡导公民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水平。


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仅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法不再区分有无固定工作均给予一定补助,对于调动广大陪审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个人安全的保护,《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明确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下一步,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水平,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


问: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上还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人民陪审员的单行法律,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法确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近期,我们还将联合司法部等部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就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教育、贯彻落实和新闻宣传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是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庭审程序、评议规则等问题作出细化;配合司法部研究起草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中的“两个随机”、资格审查、人选确定等问题作出规定;会同司法部共同起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问题作出规定;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经费保障的各项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高效有序运行。


三是认真开展专题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司法部,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关于培训的工作要求,按照分层培训、全员培训原则,结合陪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四是开展人民陪审员法的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将主动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实际成效和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陪审员积极有序参审的良好局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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