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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法官!我的官司打赢了,

为什么到现在还拿不到钱啊?”


 “他有没有财产,不关我的事!

法院要负责帮我弄到钱!”


“找不到人?你们到底有没有想办法啊!”

很多当事人以为

只要官司赢了

就一定能拿到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

当事人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


小编在这里要敲黑板啦!

 “执行不能”≠“执行难”

它们之间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

今天

小编就给大家

三个“栗子”

例子一

5月11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赵某的家中。一眼望去,这个家里称得上是一贫如洗。水泥地、木板床,房间连门都没有,家里看得到的电器只有一台小电视和床头的一部老年手机。


▲被执行人所住房屋的内外景


2014年1月,赵某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左某,致其一级伤残,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后赵某因交通肇事罪入狱,法院也对案件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赵某应赔偿左某各项损失费用近80万元。然而出狱后的赵某年纪大、身体弱,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全家靠种地卖菜生活,家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无力履行法院判决。


“我每个月都去看他(伤者),可我真的还不上钱。”已是满头白发的赵某向法官诉说自己的难处。


“我接受案件后也是多次调查了解案情,双方确实都十分困难,案件很难照常规方式执行下去。”执行法官郭海军为这个案件倾尽心力。


最终,在法院与当地村委的多次协调之下,赵某同意由村委对其住房进行预拆迁,并拿出两套拆迁房中的一套来履行法院判决。同时,鉴于案件当事人家庭条件的特殊性,法院也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司法救助。这些实际情况和执行方案,执行法官会告知申请人并作详细说明。


宜兴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许乐群就本案做出解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属于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难。


“不少申请人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会帮我全部执行到位’,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许乐群说。


▲江苏省人大代表、宜兴市建设局照明管理处主任朱敏


当看到被执行人赵某因家境困难而难以履行判决时,江苏省人大代表、宜兴市建设局照明管理处主任朱敏谈了他的看法,他说:“法院对于那种有能力履行而不去履行的‘老赖’要采取高压态势,但是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是不一样的,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像这种‘执行不能’的案件,希望法院可以实施司法救助,并协调开展社会救助。还有,被执行人是不是可以用照顾来代替要履行的义务,用力所能及的方法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例子二

被执行人陈某因家庭经济窘迫,不舍得用自来水浇灌家中菜地,平时就擅自掀开路边下水道井盖取水浇菜。2015年2月的一天,被执行人在一次取水后,没有及时将井盖复原,苏某驾驶非机动车路过此处时不慎撞上井盖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执行人陈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被执行人陈某年过半百,早年因慢性乙肝而离职、离婚,没有收入来源,仅靠八百多元的低保维持生计和医疗。其仅有的老宅已败落不堪,与老母亲蜗居在十几平的违章搭建房内,相依为命。为了治疗慢性乙肝,没钱治病的陈某自己种植了一些草药。


▲被执行人家庭情况非常困难,和母亲两人住在不足20平方的平房内


▲陈某种植的草药


执行法官耐心地向被执行人陈某说明法院执行的法律意义,以及针对其现实的经济状况,法院将考虑为其申请司法救助。被执行人陈某深深地感谢执行法官为他所做的一切努力。


面对此类涉民生的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往往无法像对“老赖”那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更多地考量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况下,多渠道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这个案件不是法院不作为,也不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是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因此,这个案件最终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途径解决。

例子三

被执行人邬某已年近七十,其以做生意投资为由向年纪相仿的数名亲朋好友借款,如此高龄的老人,收入水平和偿还能力确实不佳。


经滨湖法院查询,该被执行人在滨湖法院有8个执行案件,均为民间借贷,涉案总标的约350万元,在无锡各个法院总共涉及执行案件款约700万元,其名下所有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执行法官在现场进行了搜查,并未查到可抵押的财产


执行法官宣读拘传令


执行法官提醒那些手中有部分闲钱的市民,“民间借贷有风险,出借需谨慎”,想通过出借资金给自己赚得一点利息,一定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状况,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将会血本无归。


▲无锡市人大代表、法舟律师事务所主任范凯洲


范凯洲现场见证了法院的执行后,颇有感触地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在最高法向执行难宣战后,法院系统针对执行难也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比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不少老赖发现自己被限制后,主动联系法院要履行判决。所有的被执行人不要有侥幸心理,在现有的规定和措施下,要积极地履行法院判决;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与其东逃西藏躲避执行,不如主动讲出自己的困难。要相信,法律不仅有威严,更有温情!”


上面三个执行不能的案例通过网络直播后,得到了广大网友的理解与支持。网友“一起名就头疼”说:“点赞!很感人!”“小7WJQ”说:“法官不易,大家要体谅理解。”“有态度的网友07C0nH”说:“法官很辛苦,都是人,谁不想周末休息,小区里散散步。”


法小妹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让我们先来看看

什么是“执行难”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 行 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 行 不 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的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第二类案件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说到这里

希望申请人能够

正确认识执行工作

了解“执行不能”

理解法院

理解法官

请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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