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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研究部署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工作。会上获悉,最高法、司法部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细则,保证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到履职全面落地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8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人民陪审员法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再会同基层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015年5月以来,最高法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进行了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针对司法实践中落实随机抽取难、影响案件正常排期开庭的情况,要进一步探索完善随机抽取工作机制。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今天的会上透露,目前司法部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办法出台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人民法院的需求,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满足审判工作需要。

 

傅政华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认真落实选任工作要求,严格开展资格审查,组织开展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要抓紧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抽选。要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


作者:鲁婧晗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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