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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201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动员部署视频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进行会议总结。现将各位领导同志的讲话内容摘要刊发,以全面、准确做好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周 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作出部署,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0个地区进行了为期三年的试点,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攻克了不少重点难点问题,有效推动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作用不断彰显,在司法审判、法治宣传、司法公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一大批品行好、作风正、通民情、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工作,积极参与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各项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全国人大有力监督,国务院及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各有关单位,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它的公布实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讲几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法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调整了选任机关,规定“三次随机”选用人民陪审员,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积极性,确保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健全了司法与民意沟通互动机制,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现新发展。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熟悉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有利于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免费的法治教育”。广大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过程中不仅学法、尊法、护法,而且还可以利用来自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开展法治宣传,传播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以普通人的情理、常识来判断法律事实,和法官的专业判断形成优势互补,形成抵御非法干扰的合力,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更重要的是,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客观上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依法办案。人民陪审员法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明确参审的程序和要求,有利于增强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实现人民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


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接触、感受司法的最好方式。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中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让他们见证司法、参与裁判,引导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正确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进而支持、信任法院工作。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是要推动做好人民陪审员选用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要认真贯彻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一升一降”和选用程序的“三次随机”,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方面作出重大调整,由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级法院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资格审查、提请任命、宣誓就职等工作。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个案审判时,要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选,防止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人民陪审员,体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公平性。针对司法实践中落实随机抽取难、影响正常排期开庭的情况,要进一步探索完善随机抽取工作机制。要执行好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规定。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区人民陪审员人数、陪审制合议庭组成模式、辖区面积等因素,科学合理测定案件上限数量,并及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优先抽选参审案件少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


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要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质性作用,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要优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分工。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七人合议庭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各级法院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地位,保证参加审判的实效性。要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落实好这项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明确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广大法官要切实转变理念,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引导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促进案结事了。


三是要健全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和保障机制,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实效性。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部门同志参加,共同见证人民陪审员宣誓履职的神圣时刻。要落实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之所以规定“一般不得连任”,是为了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这里规定的“一般不得连任”是指大多数情况下不得连任,特殊情况下可以连任。比如,一些有意愿继续任职的优秀陪审员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再次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和住所安全保护,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就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障出台相关细则,各级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要强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保障责任。如果发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要认真落实统一参审补助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作出重大调整,不再区分有无固定收入,统一了参审补助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会同财政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保障举措落实落地,保护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指导监督,切实将人民陪审员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要求到位。各级法院党组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积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法院工作全局统筹考虑,使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法院其他工作在工作目标上相互协调、在工作部署上相互呼应、在工作成效上相互促进,确保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积极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政协支持。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以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基层组织通力合作,需要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党委和政法委汇报,积极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真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要面向法官,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法官全面、准确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机关、选任条件上的重大调整,以及参审范围、审判组织、参审机制上的变化,切实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努力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要面向人民陪审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对人民陪审员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要面向群众,全方位、立体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人民陪审员参审实际成效、典型案例,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基层司法和普法宣传等工作的优势,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支持,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同度,在全社会营造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良好氛围。


人民陪审员工作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在新时代的新使命新任务新要求,不断丰富和发扬司法民主,不断展现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蓬勃生命力,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次视频会议,专题部署人民陪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非常及时,非常重要。下面,我就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强调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施,这既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也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信任,为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放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去谋划、去推进,深入学习理解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依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重要基础。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协同原则,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认真落实选任工作要求,严格开展资格审查,组织开展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严格执行公告公示程序,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努力拓宽普通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渠道,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实现选任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随机抽选规定。要严格选任条件,把握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条件,依法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既要富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熟悉了解社情民意,又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对那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年长公民,可以放宽学历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排除不适宜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获取准确完整的常住居民信息,在初步排除不符合年龄要求、有明显违法犯罪记录、失信记录等人员的基础上,随机抽取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开透明,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严格开展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增强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的合力。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要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可以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同候选人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个人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详细介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情况,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然后,在通过资格审查并经本人同意的候选人名单中,再次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确保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得到社会认可,并切实发挥作用。


(三)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为主,同时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作为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辅助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实际需求,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五分之一的要求,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要广泛动员不同专业、行业的人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优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要严格把关,结合选任条件, 从审判活动实际需要出发,选任有良好的个人品行、较好的群众基础、较强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以及有足够的精力参与审判活动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切实保障陪审工作需要。


(四)以信息化手段提高选任工作质效。要抓紧研发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抽选。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一)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初任培训和日常培训。通过专题辅导、现场观摩、案例介绍、研讨交流、网络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政策形势、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帮助人民陪审员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增强陪审工作实效。


(二)健全考核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等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配合查实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情形。要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优势,主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使他们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使他们在参与审判过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维护司法公正。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注意掌握了解人民陪审员日常品行表现和群众口碑情况,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四、加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区、市)和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加强与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均衡性和代表性。目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办法》出台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研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按照人民法院的需求,分期分批、保质保量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满足陪审工作需要。


(二)强化配合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动争取支持,抓好保障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以及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四)加大普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将其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使社会各界及时全面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超英

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实施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依法监督和支持《决定》实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一直密切关注《决定》实施情况,及时开展调研,总结实践经验,研究遇到的问题。10多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人民陪审员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决定》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显著。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作了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10个省(区、市)50家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决定,将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三年的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各方面普遍认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总结《决定》实施和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实践证明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全国推开实行,很有必要,条件已经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规律和实践经验,拟定了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注重立足新时代,从国情出发,尊重司法和诉讼规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调研,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取得共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


作为一部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专门法律,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选任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和参审职权,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等。人民陪审员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历史经验,固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成果,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新丰富和发展。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对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实施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直接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制度。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贯彻实施好人民陪审员法,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是各部门需要通力配合,各方面统筹推进,做好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各项工作。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只是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第一步。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还需要大量长期的工作。一方面,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根据实践情况和司法需求,抓紧制定配套解释和规定,健全完善有关工作体制机制,细化规范,加强操作性。另一方面,各部门各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实施,需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只有从制度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具体推进各角度全方位入手,才能抓准抓紧抓实人民陪审员工作。


三是准确理解、严格执行,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和精神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发挥人民陪审员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的独特优势,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一系列原则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宗旨和精神。这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法各项制度,做好选任、培训、管理、考核、保障等各项工作;法官需要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依法做好保障、指引和解释说明等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


四是切实鼓励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需要严格贯彻随机抽选,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及人民陪审员法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度;也需要做好管理、考核、保障等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意识和自豪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真正想参与、敢参与、会参与,才能真正形成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陪审员积极有序参审的良好局面。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又上了新台阶。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陪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日程,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徐家新

这次会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结束后,地方各级法院要及时向党组汇报,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工作,组织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周强院长、傅政华部长、王超英副主任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要求,扎扎实实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本次会议部署,做好近期人民陪审员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


第一,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


人民陪审员法刚刚颁布,加强学习宣传是第一要务。当前,各级法院要抓好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的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入心入脑,有效实施。


针对社会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不够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法的宣传力度,结合普法宣传,丰富宣传方式方法,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程度,扩大制度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深刻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二,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把握进度,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年底前完成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资格审查等工作,并做好人民陪审员提请任命、就职宣誓等工作。


人民陪审员法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和条件作出较大调整。为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三,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变化和新的履职要求,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庭审技能,特别是事实审和法律审的不同侧重点等内容的培训,充分利用案例教学、现场观摩、研讨交流、网络培训等形式,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司法部,在国家法官学院组织一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专题示范班。


第四,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地方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的互通互联,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与本地审判管理系统信息的互通互联,实现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互联。要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陪审员履职管理、陪审员评价管理、陪审员监督管理和陪审员服务平台功能建设;积极运用手机APP、远程阅卷、电子签章等信息科技手段,实现选任、参审、管理的全程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便利。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这次动员部署会是一个开始,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能否落地落实,关键在于思想认识是否到位,组织领导是否有力,支持保障是否充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保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迎难而上、勇于创新的工作精神,始终保持实事求是、严肃谨慎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和历史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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