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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是无序之地,“闹庭”者必将被依法严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平湖市人民法院 Author 平湖法院

5月31日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扰乱法庭秩序案

被告人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因不满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对于张清等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一审判决

做出一系列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为张清的亲属)



今年4月8日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涉黑案件

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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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二审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


最终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

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在法庭上

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泣不成声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

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后悔



具体怎么回事,请跟着小编往下看


涉黑案件宣判,旁听区状况突发

2018年12月25日,嘉善县法院对张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张清等人涉黑案件一审庭审现场


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旁听人员唐某某因不满法院对张清的判决结果,当庭侮辱、咒骂、诽谤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等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在旁听席随意走动欲冲入审判区,因法警制止而未果。


 当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


意欲冲入审判区


扰乱法庭秩序,宣判进程中断


虽法警及时制止了唐某某的过激行为,但是部分旁听人员受此影响后,聚集在旁听区中间过道等处共同哄闹法庭,其中张某甲张某乙随即当庭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上述突发情况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法庭宣判进程中断

后审判长继续进行宣判,但因唐某某等人的大声哄闹、辱骂,使得参加旁听的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旁听群众无法听清判决结果。


滞留法庭,破坏法庭设施

在宣判结束后,唐某某等人仍滞留法庭继续侮辱、咒骂、诽谤司法工作人员

其中,唐某某先后二次在旁听区将法庭审判区的椅子翻倒,破坏法庭内的设施

推翻椅子,破坏法庭设施




法院认为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过程中,聚众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张某乙适用缓刑。



法条索引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首次设立的,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四种情形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③ 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④ 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形,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

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绝不能通过非理性的方式

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

在庭审过程中

所有人员都应当

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是对法庭的藐视

对法律的亵渎

法庭不是无序之地

故意扰乱法庭秩序

必将被依法严惩



来源:浙江天平

原标题:在亲属涉黑案中“大闹法庭”,平湖三人被判刑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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