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案例】股改时如何解决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问题?
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为负,存在资本公积是否属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公司法禁止的。不存在资本公积,缩股?
实战案例:飞彩股份(000887,现名中鼎股份)2006年转增减资补亏的股改方案备受各界关注。现将该方案简要回顾并评论如下:
股本结构:股改前,公司总股本为3010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21000万股,占比69.77%;流通股为9100万股,占比为30.23%。
经营状况:2005年,公司每股收益0.02元,每股未分配利润-2.55元,每股资本公积2.50元。
资产置出:置出部分资产为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农用车生产与销售相关的全部资产及其负债,其评估净值为41123.03万元。
资产置入:置入部分资产为公司潜在控股股东中鼎股份下属子公司中鼎密封件公司与液压气动密封件业务和汽车非轮胎橡胶制品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其评估净值为41186.95万元。
追加对价:潜在控股股东承诺,若未来三年置入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之和低于15000万元,其将追送出2275万股。
股份对价: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
用资本公积转增后再减资弥补亏损是否构成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1、关于方案源起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指出,公司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公司亏损数额较大(7.7亿元),未来多年内用利润和公积金弥补的难度较大,如不进行减资,十年内也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个公司如长期不能分配利润,将会动摇股东的信心,影响其投资信誉。
2、保荐机构的合法性辩护
律师的合法性辩护
《公司法》第167条侧重于对利润分配顺序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和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169条则明确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公司法》上述条款均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
《公司法》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其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非常必要。
飞彩股份本次减资不仅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会计师对减资弥补亏损会计处理的说明
第一步:转增
【基本数据】公司先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具体测算数据如下:301,000,000/10×22=662,200,000股。
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 662,200,000
贷:股本 662,200,000
第二步:送股
【基本数据】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120,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
会计处理:
借:股本-非流通股股东 29,120,000
贷:股本-流通股股东 29,120,000
第三步 减资弥补亏损
【基本数据】最后全体股东以每10股减6.7335股的方式减资弥补亏损,具体测算数据如下:
(301,000,000+662,200,000)÷10×6.7335=648,570,720元
会计处理:
借:股本 648,570,7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48,570,720
(来源:红鲱鱼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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