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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人必看!有关自贡禁钓区域、禁用渔具——

自贡网 2022-06-16



为进一步规范垂钓管理

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

9月6日

自贡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自贡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

就禁钓区域、禁用渔具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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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切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引导和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娱乐垂钓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禁捕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包括富顺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我市境内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岷江干流一级支流越溪河和我市长江流域其他天然水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永久性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捕水域严格控制垂钓。


第六条 为保护水生种质资源及环境、人身安全等,下列区域作为永久性禁钓区、禁止垂钓区。


(一)富顺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自镇溪河木桥沟水库大坝104°43′20″E、29°06′35″N至永年镇李家湾104°56′58″E、29°08′19″N)范围内镇溪河及其一级支流和实验区(第一段自釜溪河邓井关街道下盐坝104°56′46″E、29°08′45″N-釜溪河口沙咀104°57′21″E、29°08′19″N;第二段自沱江富世街道回澜塔104°58′25″E、29°11′04″N)-釜溪河口沙咀(104°57′21″E、29°08′19″N)-东湖镇黄葛码头(104°59′32″E、29°06′40″N))为永久性禁钓区。


(二)釜溪河自贡城区段为禁止垂钓区域(釜溪河自双河口104°44′24″E、29°21′36″N起至东环路釜溪河大桥104°50′24″E、29°19′48″N)。


(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为禁止垂钓区域。


(四)桥梁上、高速公路上、街道边、输电线路下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八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其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垂钓流量、交通状况、车辆停放、垂钓安全、监管状况等实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的产卵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重点保护水域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区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并标牌标识。毗邻区县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区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划定禁钓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只允许在垂钓区的垂钓期内按规定垂钓,禁钓区及禁钓期一律不准垂钓。



第十条 一人只能使用一竿一线一枚钩,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第十一条 在垂钓作业中主动避让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于最低可捕标准,须立即放回原水域(我市主要经济鱼类最低可捕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垂钓渔获物单人单日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十四条 禁止垂钓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大鲵等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当地渔政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生(主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见附件)。


第十五条 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当地渔政部门(常见外来物种见附录)。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须文明垂钓、环保垂钓,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区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区域环境。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盘钩、子母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和钩门宽超过2cm的鱼钩等;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五)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六)使用泥鳅、鱼、虾等进行打窝垂钓;

(七)向水体投放钉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八)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八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积极探索在允许垂钓区域及时段建立备案制度、休闲垂钓“黑名单”制度,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将禁捕工作作为河长、段长、点长巡河的内容,加强垂钓管理日常巡查,并列入巡查台账。


第二十条 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社会组织、村村响、宣传牌等,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宣传长江“十年禁捕”重大意义,宣传垂钓管理等要求,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联动协调强化垂钓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拆除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浮动设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

(七)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试行期间,中央、省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与中央、省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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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周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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