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执行情况如何?企业有哪些反映?有哪些建议?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了。一年来,这项关系到全国建筑业企业减轻负担的大政策。
执行情况怎么样?
企业有哪些反映?
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吗?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进行了调研。
结论是:建筑业营改增政策需进一步落实并加以完善。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国家“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后所做的调研和测算
税率定在多少合适?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0号文件没出台之前就做过这方面的调查工作,即如果国家对建设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定在多少合适?企业才能做到不增加负担,同时国家也不减少税收。当时调查了13家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企业,企业反馈的信息惊人的一致——税率定为8%比较合适。结果当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正式颁布,方案明确规定建筑业适用11%税率,比企业当初预测数字高了3个百分点。
多征3个点税收,企业如何承受?
而实际上,全国建筑业最高年份产值利润率3.55%,现在多征了3个点的税收,企业如何承受?
为了以事实说话,市场协会重点请几家企业进行按上年营业收入,以11%增值税率进行测算,结果两家特级资质房建企业的负担与上年交营业税模式相比分别增加了91.78%和122.15%,一家装饰一级企业负担增加1.8倍,造成负担成倍增加。这绝不是国家“营改增”的初衷。究其原因,是因为并不像某些学者认定的:“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链条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环节”,这是典型的不了解国情,不了解国内建筑市场混乱多年的实情,而做出的脱离实际的武断结论。当年笔者曾列举了10个方面无法抵扣的事实,说明增值税率定得过高,企业负担加重,提出了“降率、推后、统一和过渡”四大建议。从后来推行情况看,“营改增”推后了4年时间执行,全国建筑企业统一实施“营改增”,采纳了其中两条建议。
实际税赋增加了近一倍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文件下发后,引起住建部高度的重视,除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外,还于2013年1月9日以“建计[2013]3号”文件,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向两部门反映了建筑业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诉求。这份函件是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2年4月在接受住建部的委托之后,花了5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全国上报符合样本的66家企业(有些企业上报资料不齐全没法测算)进行调研测算,第四季度又完成44家央企和10家建筑劳务企业的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年末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向住建部递交了调研报告而产生的。在历时大半年的调研测算基础上完成的调研报告,反映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如果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把原3%建筑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的话,相当于把3%的营业税提高到了5.83%,也就是实际税赋增加了将近一倍,这个结论与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调研测算的结论是相吻合的。
国务院五条预案保证税赋基本不增加
2014年3月,住建部又一次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在6个省作了建筑业“营改增”进一步调研测算,并以“建计[2014]314号”文件,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建筑业“营改增”进一步调研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2014年12月16日,12家中字头的协会、学会和6家央企直接向李克强总理呈报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建议》报告,反映建筑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和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此,李克强总理专门为建筑业“营改增”作了重要批示。在这些大背景下,2015年4月,财政部形成了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变通政策,即针对建筑业“营改增”提出了五条预案。
“五条预案”是保证建筑企业税改后基本不增加负担的基础
2015年4月下旬,国务院有关部门把财政部针对建筑业“营改增”提出的五条预案转给住建部,具体内容如下:
1.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革前后税赋基本平衡。
2.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法予以解决。
3.对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
4.对从事纯建筑劳务或清包工企业,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
5.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据了解,全国在这之前共分别召开过三次不同地区的建筑企业总会计师座谈会,大家提出减负的补救措施达几十条之多,最后捡重要的梳理上报,以上五条预案是在此基础上研究同意的。有专家认为,对建筑业而言,如果这五条落地,虽然与交营业税相比还吃点亏(指负担稍微加重),但也差不多少吧。换句话说,这“五条预案”完全落地,才能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基本不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一年后企业反映的问题和造成的原因
“营改增”推行试点一年来,很多企业抓住“营改增”契机,倒逼自身加强管理,努力降本增效,总体上运行平稳。2016年全国建筑业产值193567亿元,同比增长7.1%,与上年增长2.29%相比,增速有所回升。有媒体报道,企业的税负也减轻了。如此看来,建筑业转型升级供给侧方面的改革做得卓有成效。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江苏建筑业市场协会对部分企业进行了调研。
1.大多数建筑企业反映“营改增”之后实际负担有增无减的。这是调研人员始料未及的。企业不仅未能享受到营改增减轻负担的红利,反而负担增加了,这与通过国家税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南辕北辙。究其原因,当初的补救措施——“五条预案”没能完全落地,是负担不减反增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反映,虽然当初政策设计是要“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加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目前只有银川等极少数地区取得17%税率的发票,大部分地区仍然对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的政策,可供施工企业进项税率仅为3%。与建筑业增值税率11%相比,企业明显吃亏大了,对于房建企业来说,商品混凝土在工程成本中占比约15%-20%,折算成多交纳的税负,相当于企业税负增加10%-15%左右。
2.“五项预案”当初考虑到新老项目纳税的过渡,即5月1日前开工的适用3%征收率,5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开工的按11%增值税率。政策设置上是科学的,但实际发生情况,施工企业又吃亏了,开发商用“营改增”之前竣工的房子来抵“营改增”之后的工程款。开发商开具的是5%税率的销售发票,而施工企业要把这些房子出让,全额开具11%的税率的发票,并且作为抵债资产一般价格定得偏高,双重加大企业成本。
3.“五项预案”充分考虑到“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的实际情况,允许“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法予以解决”,应该说已经较好解决甲供材的矛盾了,但是建筑企业(包括很多央企),对愈演愈烈的“甲供材”大呼吃不消了,从过去的三大材、水电甲供,到各类门窗乃至卫生洁具统统甲供,建筑企业俨然变成来料加工的只干主体的“框架公司”,这明显是与国办2017年19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甲供材”的无限膨胀,理论上增值税没有多交,但无疑是极大的挤压了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
4.建筑企业在承接工程时,绝大多数在资金方面都需要求助银行,但银行收取利息后,不开具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当初在“五项预案”出台时,银行业还没有“营改增”,不开“专票”可以理解,而去年5月1日以后,银行业也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仍然不开专用发票,这就成为改革中的缺憾了。特别是对于垫资量大的工程,利息占成本比有的高达2-3%左右,抵扣链条的不畅通,必然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那么,为什么有舆论说建筑企业“营改增”税收负担减轻了?调研中着重就这一问题向企业了解,给出的答复是:工程项目周期较长,2016年即使到年底大部分企业在手项目80%-90%仍然干的是5月1日以前签订的项目,加上有些企业钻税制改革政策不完全配套、征管人员业务不熟的空子,把一些应该按新政策计税的,提上来按老项目计征,由于有关部门调查的时间节点,离推行新政时间太近,所以普遍形成没有增加负担的假象。
关于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后续政策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是尽快把“五条预案”中有关商品混凝土由简易计税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切实解决由于政策执行不到位而明显增加建筑企业负担的问题。尽管现在的税负增加10%-15%,与当初测算税负翻番增加相比,下降了不少,但毕竟不是像舆论认为的营改增后税负普遍减少了,换句话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比之前实际增加了,这不是国家税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本意。据了解,曾经有些建筑企业动过脑筋,即向混凝土企业提供水泥委托加工,得到水泥17%税率发票,既可抵扣11%增值税,也能抵消砂、石、地材取不到发票的损失。但商品混凝土受运输条件限制,只能在项目所在地采购,并且混凝土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也不愿意为此承担带来的税务风险。
建议二:能否出台相关文件,对甲供材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加以限制,即只允许水电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市场上又难以满足的材料,允许建设方供应。
建议三:切实研究解决好贷款利息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矛盾,既然银行业收取利息缴纳增值税,就应该统一出具可抵扣的专用发票,以保证抵扣链条的畅通。
建议四:允许建筑企业对过去存量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有关部门认为,准确核定建筑业存量资产难度很大,不仅操作中非常复杂,而且容易造成基层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执法风险,所以不予考虑这一要求。但我们认为,如果真正为企业发展利益者想,这些问题也绝非完全无法解决。当然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快转型升级和深化改革,尽快适应“营改增”的新形势,譬如:通过网购建筑材料节约成本,也可以起到抵消“营改增”某些政策不到位的影响。总之,只有通过创新和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让我们的建筑事业取得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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