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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2016-10-21 哲学动态

《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同样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他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安全。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和表征。一方面,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就享有食物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即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所有自然物最初都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因此必须要在还没有被别人加进劳动的自然物上加入自己的劳动,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人们就取得了对自然物的所有权,并同时排斥了别人对该自然物的所有权,因为人们对自身的劳动天然地拥有所有权,自然物就成为私人占有的财产。


劳动使共有的东西脱离自然共有的状态而成为私有财产,从而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同样他认为财产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来规定的,即财产是由劳动的能力和生存优先性两个方面来共同决定的。至于财产权的保障问题,在自然状态下,财产权受自然法的保障,他人不可以侵犯,在基于社会契约创建的政治社会下,其国家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再次谈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由于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即缺少一个执法官,成文法和公正的惩罚办法,每一个人按各自不同的意志以同样的权利去评判和处置一件事,实际上等于没有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就是基于普遍同意,加入并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实现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安全地享用他们的财产,并且有可靠的保障来抵御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而以这种社会契约的方式成立,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有社会法律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人们基于大多数同意而加入共同体,组建一个政治社会,从而需要一个主体或机构来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而政府就是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从而就使得自由状态中自由的不安全不稳定就可以交由政府的社会契约来保障,自然状态下缺乏是非标准和裁判尺度,缺乏公正的裁判者以及权力正确公正的判决执行等问题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执行权对内,外交权对外,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
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政府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它的最高权利,即立法权的归属。
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立法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社会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

然后是权力。洛克首先由掌握权力的父权展开讨论,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力,支配、管理、教养儿女直到他们达到理性和知性的状态,只是在儿童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存在。父权作为一种家庭的自然统治,但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父权决不及于儿女的财产和自由;由家庭而逐渐形成的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而政治权力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的权力则转交给社会的立法者和执行者,附以明确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政力应用来为人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存在。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由于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中,他们来行使政府的权力。在实际执行中就出现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是特权。


事实上真正的特权是为了公众谋福利的,只是他的后继者援引贤君的行动,继续享有特权,假以谋福利的名义而危害人民;于是就产生了专制权力,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去另一个人的生命。这种合理征服而把人权丧失给予第三种权力的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们的权力。


最后是政府的解体。政府的解体由来自内外两种原因。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颠覆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二是内部导致政府的解体。
由于人的野心而带来征服。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外部的武力征服,往往从根本上把政府打垮,把社会打碎,使被征服或瓦解的众人脱离原应保护人们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和依赖,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
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变更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

在社会政治发展中,会存在篡夺和暴政。篡夺也是一种国内的征服,非正义的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政府的不断发展和转变会出现暴政,暴政是指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力行使的权力,不是为了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伴随着篡夺和暴政,立法机关或权力执行者在行动或性质上就发生变更。


其变更通常就由于国内滥用权力的人所导致。体现在君主个人以专断意志代替社会意志的法律,或阻止立法机关自由行使职权,或君主使用专断权力,未经人民同意且损害人民的共同利益,或者君主或立法机关屈服于外国的权力,再或者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责致使法律无从执行,使社会处于无政府的状态等各方面。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立法机关并授予立法权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成员的权力调节统辖权。当立法机关和权力执行者违背人民的委托时就丧失权力,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人。


总之伴随着外来征服颠覆,内部的篡夺以及暴政、立法机关的变更和行动意志违背委托,都伴随着政府最终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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