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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某物到底好不好”这个问题总是“开放”的
与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摩尔,将语言分析作为“常识”哲学的出发点。摩尔早期的作品反对19世纪英国唯心论及其宿敌经验论,支持一种实在论,以捍卫我们的日常的(常识性)判断,反对哲学家提出的怀疑或古怪的观点。摩尔的语言学方法也支撑起他的伦理学,特别是1903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他的重要著作还包括:《伦理学》、《哲学的一些重要问题》和《哲学论文集》。
摩尔认为,我们关于事物的日常观念是合法的。日常语言中从来不会产生意义和真理问题,因为我们确实知道如何使用语言,并且能够理解我们说的是什么。对哲学真正重要的问题在于,摩尔所说的“对意义的分析”——对概念与其定义之间的关系作更深的反思。这样的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用,但却是哲学分析的重要方法。摩尔发现,越是古怪的哲学论断,在经过恰当的分析之后,就越可能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这一观点对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维特根斯坦的《论确定性》一文甚至可以看作是对摩尔“常识”路径的直接回应和发展。
在摩尔看来,对任何概念的分析都不外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把它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亦即,将其分析为更基本的概念;二是,借助它与其他概念的关系和区别,做出间接的、非正面性的定义(这种说法和结构主义类似,见索绪尔)。
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摩尔认为“善(好)”所指的,是某种单纯的、非自然的性质(即柏拉图意义上的抽象物),我们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它。因而,他既不同意康德把伦理学看作关于理性的学说的观点,也不同意功利主义的观点(见密尔)——某种自然性质可以具有“善”的性质。他认为伦理学所讨论的价值判断是特殊的、不依赖于心灵的,就像其他客观事实一样。价值不可能用非评价性的词来定义,否则就会犯自然主义的错误。但在摩尔后期的著作中,他放弃了这种柏拉图式的理解,转而认为价值判断实际上是赞同或情绪的表达——这种观点在后来R. M. 黑尔的“规定主义”理论中得到发展。
在意义的哲学分析方面,摩尔的工作也可为夺奥斯汀之先声。存在着一种被维特根斯坦称为“摩尔悖论”的现象:尽管“天的确在下雨,可我就是不相信”这个句子乍看起来像是胡说八道,但在某些语境下这句话确实也能说得通。像这种一面断言一个命题为真,而另一面又宣称不相信这个命题为真的情形,看起来的确像是自相矛盾。为了解释这一点,摩尔区分了一个句子所断言的东西和它所蕴涵的东西。断言“天在下雨”,即做了一个要么真要么假的判断。如果有人断言了这一点,也就蕴含了,他相信天在下雨。要是这个人还断言道“可我不相信天在下雨”,那么与这个断言相矛盾的,不是前一个断言(“天在下雨”),而是前一个断言所蕴涵的东西(他相信天在下雨)。摩尔发现,正是那个断言和蕴涵之间的矛盾使得这一表达看起来像是胡说八道。因为语言学分析已经在现在的哲学中居于中心地位(摩尔可谓是先行者),所以如此细致地区分意义已经不足为奇,而且它还帮助解决了一些古老的哲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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