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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和激励办法(试行)

2018-03-08 阿瓦提零距离


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和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扩大引资规模、提高招商质量,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引进地区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及社会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等资本在地区范围内投资的产业类项目,2015年后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增资扩产的也适用本办法。房地产项目(商业综合体为主的除外),各级财政资金占主渠道的项目,国债资金、财政担保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物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认定范图。

第三条  招商引资全过程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和功能定位,严禁同质化恶性竞争。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地区有关单位要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考评指标设置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筒称纺织城)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地区有关单位。

第五条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初由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地区督查考评办下达。招商引资在绩效考评中所占的分值由地区督查考评办确定。

第六条  招商引资考评指标及目标任务

(一)阿瓦提县人民政府考评指标为:

1.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6.5亿元;

2.新招商项目签约金额25亿元,当年新签约项目到位资金达到合同金额的30%以上;

3.招商项目库建设15个和日常工作。

(二)地区有关单位考评指标为:

1.推荐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签约金额;

2.签约项目到位资金达到合同金额的30%以上。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七条  考评指标分值及评分标准。地区各县(市)及地直责任部门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行百分制考评,由地区督查考评办按招商引资目标确定的单项分值折算。招商引资有创新举措并取得实效的单独予以加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纺织城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到位资金(50分)。每超额完成指标务量的1%加0.3分,到位资金上不封顶。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比例赋分。

2.新签约项目金额及当年新签约项目到位资金达到合同金额的30%以上(30分)。完成签约金额目标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赋分,超额完成不加分;当年新签约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签约金额30%以上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赋分,超额完成不加分。

3.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日常工作(20分)。按时完成项目库建设任务的,得15分,未及时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赋分,超额完成不加分。积极参加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完成日常工作的得5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情况赋分。

(二)地区有关单位

1.推荐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合同金额(60分)。每超额完成指标任务量的1%加0.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赋分。

2.新签约项目到位资金达到合同金额的30%以上(40分)。完成项目工商、环保、发改、住建、国土、安监等前期手续得10分;项目开工建设得10分;新签约项目到位资金达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得20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赋分。

(三)招商引资工作有创新举措并取得实效的(加1—5分)

引进经济规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并完成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亿元—4亿元的,加3分,到位资金4亿元以上的,加5分;引进经济规模国内行业前10强或经济发达省市前10强企业,并完成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的,加2分,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的,加3分;有多个加分项目的单位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加分项目一次性计分。

第八条  认定原则和比例分成。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认定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同时积极鼓励各县(市)跨区域、地直有关单位跨行业开展招商引资。

(一)由地区有关单位牵头引进的项目,以投资商、项目落户县(市)或纺织城作为项目主体方,地区有关单位作为项目治谈引进的见证方,三方共同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约资金地区有关单位按照100%计算,县(市)或纺织城按照60%计算;到位资金地区有关单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计算,县(市)或纺织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60%计算。

(二)由项目推荐县(市)洽谈引进的投资商,推荐县(市)先将投资商信息和项目意向报地区招商局备案,再推介给其他县(市)或纺织城。洽谈成功后,落户县(市)或纺织城与投资商作为项目主体方,推荐县(市)作为见证方,三方共同签订投资合同,项目签约资金和到位资金按推荐和落地县(市)各50%计算。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项目落户的县(市)或纺织城要积极维护地区投资环境,主动做好地区有关单位和兄弟县(市)跨区域推荐项目的承接洽谈工作,不得推脱作假,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在全地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领导进行追责,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先选优。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项目认定佐证材料。项目正式合同文件、立项批复、营业执照、项目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影像资料等。

(二)项目库建设认定流程。5月10日前分期分批完成新项目编制工作(项目建议书或可研),并上报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20日前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对申报入库的项目分批进行评审,对评审认定可行的项目予以入库并对外宣传发布。

第十条  组织考评。在地区督查考评办的统一部署下,由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牽头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工作进行日常调研、季度督查、年度考评。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一条  激励内容

(一)奖项设置。根据被考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设置招商引资先进集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落实正向激励机制。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商会(协会)、社会引资人员设置以商招商突出贡献奖。当年年终考评评定,次年兑现奖励。未列入考核的地区有关单位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参照激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激励标准

1.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对获得一等奖的县(市)拨付10万元的激励工作经费;对获得一等奖的地区有关单位拨付5万元的激励工作经费。

2.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二等奖:对获得二等奖的县(市)拨付7万元的激励工作经费;对获得二等奖的地区有关单位拨付3万元的激励工作经费。

3.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三等奖:对获得三等奖的县(市)拨付5万元的激励工作经费;对获得三等奖的地区有关单位拨付2万元的激励工作经费。

4.以商招商突出贡献奖:对以企引企、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等方式引荐项目落户阿克苏的企业、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引资人员,授予以商招商突出贡献奖荣誉并发放奖金。对以商招商进行表彰和奖励的项目必须具备在投资过程中无其他矛盾、纠纷及争议,并在当年或跨年度完成投资项目,在奖励前须在项目落地县(市)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表彰奖励。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完成投资或造成烂尾项目的,不予表彰和奖励。

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之日起计算,按照项目2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至1‰进行奖励,其中:投资规模2亿元以下项目,奖励周期为1年;投资规模2亿元及以上项目,奖励周期为2年。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1)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3亿元至1亿元以内的,按投资方当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

(2)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以内的,按投资方当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9‰给予奖励;

(3)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按投资方当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8‰给予奖励;

(4)项目正式签约第二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3亿元及以上的,按投资方第二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6‰给予奖励;

项目开工建设当年10月下句,中介人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外购制作固定资产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引进企业证明等向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申报,组织工商、住建、财、审计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兑现。

(三)激励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1.激励资金的来源。招商引资工作先进集体的奖励资会汇总统计后按程序报批,由年初制定的地区财政专项预算解决。以商招商突出贡献奖的资金由项目落地的县(市)或开发区财政统筹解决。

2.激励资金的使用。对各县(市)和地区有关单位先进集体的奖励资金,其中50%可奖励给主要引资人工作团队自行支配;50%作为招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罚则

(一)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分管领导年终干部考评不得评优;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地区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干部考评不得评优。

(二)对招商工作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绩实不符的,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实际考评认定中遇到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地区督查考评办审定后执行。

本《办法》由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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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童宗志

本期编审:魏志义

责任编辑:郭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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