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澳上市中国籍董事撞抢 管治合规莫松懈
近年中国公司赴澳上市“失足”事件时有出现,去年一家油气服务业公司被查招股书造假,华人董事严重失职的情况引起从联邦法院、ASX到澳洲证券市场监管机构ASIC的一致关注。豪力律师事务所(Holding Redlich)中国业务部...
近年中国公司赴澳上市“失足”事件时有出现,去年一家油气服务业公司被查招股书造假,华人董事严重失职的情况引起从联邦法院、ASX到澳洲证券市场监管机构ASIC的一致关注。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豪力律师事务所(Holding Redlich)中国业务部在最新一期季报中对整个事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出该案对澳大利亚公司外籍董事的警示意义,供有兴趣或已在澳投资或做生意的中国企业及商务人士参详。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根据《公司法》强调了对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的要求,尤其是拥有外国背景的董事的澳大利亚公司及其外籍董事,具体而言是与披露文件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关的事宜。
在此之前,近期ASIC的一份报告中也对公司在IPO(以及其他募资程序)存在的与尽职调查程序有关的投机行为提出了警告。
背景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根据豪力律师事务所(Holding Redlich)报告,该案件涉及中澳油气公司(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 ,以下简称“Sino”),该公司是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公司(子公司)的澳大利亚控股公司,为中国提供石油和天然气回收服务。
Sino的董事会包括Shao先生,他是一名华裔外籍董事,还包括两名澳大利亚的非执行董事。Sino的唯一收入来源于该子公司,Shao先生是唯一知晓 并参与该子公司商业事务的董事。
2013年2月28日,Sino发布了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随后又在2013年4月26日重新发布了替代版本的招股说明书,然后又陆续发布了三份补充性的招股说明书。Shao先生签署了替代版本的招股说明书,并为每一份补充性质的招股说明书提供了董事声明。
Sino在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超过1280万澳元的资金,并于2013年12月12日成为上市公司。
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根据豪力律师事务所(Holding Redlich)报告,ASIC在联邦法院对Sino和Shao先生提起的诉讼中宣称:
a. Sino在招股书明书文件中做出了虚假陈述,宣称Sino以及该子公司拥有某项专利;
b. Sino误导性地宣称其已经签署了16份服务合同为1260口矿井提供服务,但事实上,ASIC 聘请的一个外国监管机构只能证实Sino只签署了7份服务合同,服务的矿井数量为15;
c. Sino没有向ASX披露与2013年利润显著降低有关的重要信息以及导致降低的环境因素,ASX无法向潜在投资者公布这些信息;
d. Sino没有向ASX披露市场敏感信息,其中包括没有披露2013年利润显著降低以及该子公 司与该子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的一名董事签署的一份重大贷款协议,ASX无法向潜在投资者公布这些信息;
e. Sino在2013年12月12日之后未能履行其作为上市的披露实体应当履行的持续披露市场 敏感信息的义务;
f. 在审计师编制审计报告的过程中,Sino就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审计师提供了虚假信息;
g. Sino就其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误导和欺诈行为;
h. Shao先生知道Sino未能履行持续披露义务,并参与其中,而且违反了其作为董事根据 《公司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联邦法院支持ASIC的所有控告,并判定Sino和 Shao先生违法。
对外籍董事的要求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根据豪力律师事务所(Holding Redlich)报告,回顾Shao先生违反其董事职责的行为,联邦法院指出,Shao先生不懂英语并不妨碍其履行仔细和谨慎地审查每份招股文件的职责。作为一名董事,Shao先生需要充分了解招股书明书中的内容,以确定其准确性。因此,在签署或批准公布每一份招股文件之前,Shao先生需要获取一份中文翻译,从而才能充分履行其职责。
豪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达伦·佩雷拉 (Darren Pereira)表示,Shao先生不了解澳洲的法律要求,而且在管理上市公司方面的经验相对较少,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他能够完全委托或完全依靠两名澳大利亚董事和专业顾问来履行他的职责。
联邦法院指出,Shao先生的职务需要他以董事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的标准积极参与公司事务。但是Shao先生没有做到,导致Sino违反了法律,并使公司面临民事处罚。
有关澳大利亚公司的外籍董事的关键要点
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报道,豪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达伦·佩雷拉 (Darren Pereira)表示,这一案例表明,澳大利亚法院针对澳大利亚公司的外籍董事和澳大利亚籍董事将会采取同样的标准,不论其英语能力是否较差或者是否了解澳大利亚法律。
该判决又是一个及时的提醒,即澳大利亚公司的外籍董事和有外国背景董事的澳大利亚公司(以及考虑在ASX上市的外国公司)需要熟悉《公司法》规定的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豪力律师事务所(Holding Redlich)创建于1936年,是澳大利亚有着八十余年运营历史的知名律所。豪力与亚洲的一些企业和律师事务所有紧密联系,特别是与中国和新加坡。豪力还是国际经济论坛-博鳌亚洲论坛每年的嘉宾,积极参与促进亚洲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理解,信任和合作。
在具体实践上,豪力在商业移民,外国投资规则、商业结构、商业房地产、农业、基础设施、能源和资源等方面展现出优越技能和丰富经验,获得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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