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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丨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索要,能否支持?

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04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系张某乙与王某之子 ,2021年10月28日张某乙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甲2016年9月7日出生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甲一直跟随张某乙生活。被告王某现刚生育一子,同时身患(宫颈)恶性肿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父张某乙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现在仅仅过去两年,原告本人正常上学,并无特殊情况发生,同时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开支并未明显增加。张某乙主张疫情期间生活困难,也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王某现刚生育一子,同时身患恶性肿瘤,经济条件较离婚时更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不符合新事由出现情形,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协议虽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如果双方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的融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值得注意的是,审理此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何为“必要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是其他正当理由。

本案中,作为抚养方的张某乙的生活较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张某甲正常上学,亦未出现生病等特殊变故,反而王某身患重大疾病,经济条件较离婚时更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供稿:董阳阳
审核:于梅玲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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