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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仲裁条款要受罚!滨江法院对一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浙江天平 2020-09-19

明明是真实存在的借款协议纠纷

怎么来法院起诉还会被罚款10000元?


有这样一位当事人,因为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罚款10000元,罚款已于10月9日下午上交。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9日,张某到滨江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利息1646.6元,并提供一张借条作为证据。滨江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发现, 张某在该案中出借的款项系通过“X忧借条”平台出借,其在庭上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该平台下载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是不应到法院来起诉的。承办法官当即向张某仔细询问了仲裁条款的事情。原来,张某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此外,张某在滨江法院还有其他三个案子的借款也是通过该平台网出借的,借款协议也均有仲裁条款。


案件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张某应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本案纠纷。滨江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案件处罚

滨江法院经查明,张某系职业放贷人,其明知民间借贷诉讼应提交借款协议等证据,但在立案时故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协议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本院管辖依据为由申请立案,导致滨江法院错误受理上述案件。张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应该予以处罚。鉴于张某已经认识到错误,表示今后予以改正,滨江法院予以从轻处理,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故意隐瞒仲裁条款是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都将可能面临罚款处罚。法官在此提醒,诉讼行为要谨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然将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索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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