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换个低首付,结果弄假成真钱还没少付 | 普法笔记
买二套房6成首付压力大?
有人竟然想用“假离婚”
混个首套房资格?
“假离婚”变“真离婚”
房产、家人难再得!
蜗居也曾幸福
2001年,从河北来杭工作的小青(化名)结识了杭州本地人小明(化名),俩人自由恋爱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俩人住在小明婚前独自购买的70平方米的房子里,随后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心心(化名),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70平方米的房子显得更加窄小了。小明觉得妻子、女儿跟着自己蜗居太委屈了。这几年也有了点积蓄,小明就寻思着改善下住房条件,再买套大点的房子,起码能让妻子拥有化妆间、让女儿拥有书房。小青也希望改善居住条件,俩人一起看中了位于良渚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总价为280万元。
可是不巧,杭州开始实行新的房屋限购政策,银行限贷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总价款60%。这让夫妻俩非常为难,积蓄有限,实在付不起这么高的首付,但又很想买那套房。
后来,小明提出,可以通过“假离婚” 获取首套房资格,离婚后以小青的名义购买房屋,这样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买好后,再复婚。小青也觉得这方法可行。
他们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他们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却由于其他原因,购买该房屋还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向父母、朋友借了一部分,外加向银行办理了部分贷款,凑了150余万转账给了小青,终于如愿以小青的名义购买了房屋。
但是,房子买好后,小明提出复婚,小青却不愿意了!复婚不成,二人就该房屋分割始终协商未果。
为此,小明起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
1、确认前述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
2、判令小青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合意。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万余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么多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
诉讼过程中,小明依然希望能与小青复婚,想一家三口继续过日子。但是,小青表示双方性格确实不合,不同意复婚。
在确定小青、小明复婚无望的情况下,余杭法院向小青、小明就房屋的份额分割做了解释工作。最终,小青、小明达成协议,将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80万元。
结案后,小青表示,现在她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本来是想着低首付购房,结果还是付了六成首付,而且家也没有了。如果房子卖出去支付了小明补偿款后,余款可以再买套小点的房子的话,就带着女儿继续呆在杭州,如果不行的话,有可能带着女儿回老家。
小明表示,本来想改善住房,给妻子、女儿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没想到折腾了这么久,家没了,女儿也跟自己生分了,心里很懊悔,当初真不该出这馊主意。
如果没有“假离婚”买房这件事,或许他们一家三口还幸福地蜗居在一起吧,现在有了套大房子,但是家没了......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当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只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是自愿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办理离婚登记后,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依然系共同共有。关于共有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共有性质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长按二维码加入“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