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新昌法院对虚假诉讼开出25.5万元罚单!
总有当事人自以为能逃过“法眼”
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诉讼
昨天
新昌法院开出一张总额25.5万元罚单
对潘某生、潘某均
某文化公司、某机械公司、某空调配件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诉讼的行为
作出民事制裁
2017年,某制冷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潘某均等作为保证人,潘某均名下的某机械公司、某空调配件厂分别以其土地、房屋做抵押。后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新昌法院判决银行胜诉。2018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潘某生及其名下的某文化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还提供其与某机械公司、某空调配件厂、潘某均签订的《租赁合同》、《承诺书》等证据,表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租赁权。
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梳理案件线索,发现了其中的“猫腻”:《租赁合同》、《承诺书》均系事后补签。
本案潘某生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新昌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某文化公司罚款12万元,对某机械公司罚款6万元,对某空调配件厂罚款6万元,对潘某生罚款1万元,对潘某均罚款5000元。
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千万不要心怀侥幸“玩程序”、“钻空子”。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终究是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当庭宣判湖州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撕毁离婚调解协议不但不能推翻协议内容,还被罚款1万元……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新昌县人民法院
长按二维码加入“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