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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法院对虚假诉讼开出25.5万元罚单!

新昌法院 浙江天平 2020-09-18

总有当事人自以为能逃过“法眼”

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诉讼


昨天

新昌法院开出一张总额25.5万元罚单

对潘某生、潘某均

某文化公司、某机械公司、某空调配件厂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诉讼的行为

作出民事制裁

2017年,某制冷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潘某均等作为保证人,潘某均名下的某机械公司、某空调配件厂分别以其土地、房屋做抵押。后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新昌法院判决银行胜诉。2018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潘某生及其名下的某文化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还提供其与某机械公司、某空调配件厂、潘某均签订的《租赁合同》、《承诺书》等证据,表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租赁权。


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梳理案件线索,发现了其中的“猫腻”:《租赁合同》、《承诺书》均系事后补签。




本案潘某生等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新昌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某文化公司罚款12万元,对某机械公司罚款6万元,对某空调配件厂罚款6万元,对潘某生罚款1万元,对潘某均罚款5000元。



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千万不要心怀侥幸“玩程序”、“钻空子”。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终究是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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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新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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