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司法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在苏州举行
11月5日,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副院长高憬宏出席会议并讲话,苏州市市长李亚平致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先后作主题发言。
高憬宏指出,长三角地区四地高级法院联合召开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共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大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加大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憬宏强调,长三角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的使命感责任感,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体现和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要认真研究当前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贯彻落实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自觉担负起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要继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以规范化和标准化作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发展方向,树立样本意识,发挥标杆作用。加强顶层设计,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出发,探索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模式。要高度关注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特点,积极探索以流域、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要加强合作,不断深化长三角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重大共性司法政策和司法事项,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的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形成全流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委托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
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畅谈了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新作为新设想;浙江高院院长李占国介绍了践行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筑美丽长三角的司法担当;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介绍了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的共保联治的实践探索和下一步打算;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介绍了努力为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主要做法,提出了推动长三角区域实现生态绿色一体化保护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会上,四地高院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发布了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诸暨法院审理的陈某风等三十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长兴法院审理的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杨某等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李成玉参加会议。
“浙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也是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
浙江高院院长李占国以《践行“两山”理念 共筑美丽长三角》为题进行交流发言。
浙江法院始终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的教导,把“两山”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坚持专业审判、系统保护、注重预防、致力修复,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坚持保护与服务并重,扛起护美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
依法保护环境权益。紧紧围绕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近三年,浙江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4316件,判处罪犯7092名,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实刑率达60%以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6350件;审结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6385件;审结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污染环境案件10264件,准予执行率93.8%,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治理。
积极推进公益诉讼。依法受理和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审结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0余件。其中,开化县法院审结的开化县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绍兴中院审结的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与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最高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五大典型案例。
服务绿色发展。近三年来,浙江法院通过环境资源审判,依法推动部分转型无望的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释放土地资源3.9万余亩、厂房1577.3万余平方米,有力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法院还针对环保行政执法中取样送检、排污处罚、行政追责、信息公开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110余件,帮助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主体完善管理、改进工作、提高效能。
二、坚持预防与修复并重,贡献护美绿水青山的司法智慧
探索污染预防机制。浙江法院对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安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难以恢复的,及时发出保护禁止令。近三年来,全省已发出环保禁止令29份。湖州中院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环境从严执法九项铁规”,明确环境案件违法主体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一律须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填补行政处罚作出后到强制执行期间的空窗期,有效避免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更大损害。
健全生态修复机制。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将修复情况作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参考因素,督促当事人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丽水等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设立20个生态修复基地,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异地承担修复责任模式。温州等法院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专项基金或者资金账户,确保款项专门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各地法院共发出司法生态令状49份,补植面积280余亩,放养鱼苗120余万尾。
加大环保司法宣传。 “两山”理念发源地——安吉法院设立全省首个“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今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中英文双语报道了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三、坚持专业与协同并重,汇聚护美绿水青山的强大合力
推进专业化审判。目前,全省法院已建立起三级环境审判组织体系,实现了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业审判。积极探索集中管辖改革,推进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比如南太湖新区法院集中管辖湖州地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温州市鹿城区法院集中管辖原由温州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行政案件。以改革和优化人民法庭布局为契机,在丽水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和千岛湖等4A级以上景区设立环境资源法庭或者巡回审判点,进一步延伸环资审判的专业触角。
强化纠纷实质性化解。目前,全省设区市实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全覆盖,化解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20%;其中化解环境行政案件207件,占所有环境案件的22%,有力推动了纠纷的妥善解决,保障了党政中心工作的顺利推进。
推广“裁执分离”。在全国率先出台推进和规范“裁执分离”工作办法。全省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机制妥处环保非诉执行案件8451件,促成自动履行1340件,有效执结率82.3%,未发生一起对抗失控事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协调联动。浙江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设立环境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办公室,加强工作衔接与信息共享,形成生态保护合力。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上海一中院、苏州中院、合肥中院签署司法链合作意向书,首次实现长三角地区司法审执全流程上链,目前该司法区块链存证总量超过11.2亿条,区块高度超过443万,立案513件,结案295件,案件调撤率达98.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长三角作为我国的经济高地、开放高地、创新高地,绿色生态高地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山水相连的环境司法一体化必定大有作为。
长三角地区法院要牢固树立“命运共同体”的观念,跨过江、河、湖、海、山的阻挡,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原则,全面开展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的联防共治,为保护好长三角可持续发展生命线、打好跨区域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三角绿色生态屏障、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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